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信息披露与证监部门的监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34:36 296 人看过

上市公司的破产不仅涉及到《破产法》,还涉及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由于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其股票交易的当然摘牌(退市),所以仍应及时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主体:上市公司或接管其财产和营业权的管理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四大类。但未涉及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2、具体在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1)、破产重整申请;

(2)、裁定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文书;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借款数额及所设定的抵押信息;

(4)、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6)、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律文书;

(7)、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信息。

(8)、重整阶段上市公司高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信息。

应当强调的是:法院公告不能代替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证券交易所即会对该股票给与“退市风险警示”,监管部门也会给与特别关注。上市公司除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破产程序的进程、重整进度、职工安置预案等,以便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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