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1)已领取土地证的出让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划拨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
③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二)、申报材料:
(1)个人:
①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地价评估资料;
④转让双方夫妻身份证;
⑤卖契;
⑥需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2)单位:
①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地价评估资料;
④卖契;
⑤规划总平面图;
⑥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
⑦转让双方股份章程;
⑧国有资产需有国资或主管部门意见;
⑨需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三)、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地价评估)→签订出让合同→批准发证。
(四)、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分宗或并宗除外)。
一、土地出让的方式有几种?
1、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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