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之间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21:24:20 334 人看过

(一)、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唿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唿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嵴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唿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嵴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嵴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嵴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唿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一、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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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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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医疗事故责任区分方式如下:四级医疗事故完全由医疗机构方面造成的,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四级医疗事故主要由医疗机构造成的,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一、哪种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呢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二、医患纠纷的类型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中常见的主要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这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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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级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级标准如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根据这个原则,《分级标准》将四级医疗事故又细分为12个等级。其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二、医疗事故是指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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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的分类中,四级医疗事故有何特点?
    四级医疗事故包括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拔除健康恒牙、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组织、器官轻度损伤等。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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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一共有多少级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医疗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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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还有事故医疗过错的?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最明显的区别是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指的是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医疗事故主要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怎么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二、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认定的条件是什么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认定的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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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责任等级分别是多少
    医疗事故等级与过失责任之间是没有直接联系的,但两者都影响的后续的赔偿。一、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二、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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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不良事件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后果最严重。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者器官有严重功能障碍的属于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留下轻度残疾或者有一般性的功能障碍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造成其他再小一点伤害的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一、医疗伤残鉴定伤残等级有几个级别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等级一共划分为4个级别: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二、输尿管损伤属于几级医疗事故是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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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计算,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分几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级医疗事故、二级乙级医疗事故、二级丙级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五个等级。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分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况。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划分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如何对应医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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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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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 更多>

    #一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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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如何区别三级医疗事故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13
      三级医疗事故分类标准也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一般根据不同身体器官的损伤来确定。一般症状主要包括:1。不完全失语,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2。无法修复的脑脊液瘘;3。尿崩;4。轻微的面部损伤;5。耳朵损伤;6。鼻缺损1/3、上唇或下唇缺损;8、中度肺功能持续损伤;9、胃缺损;10.肝缺损1/2伴有严重功能障碍;11、慢性中毒性肝病伴有严重功能障碍;12、脾缺乏;13、胰腺缺损;14、小
    •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过错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30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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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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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30
      1、医疗事故的分类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一)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事故的分类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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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5
      残疾共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