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1:19 150 人看过

来源:国土资函(1999)106号作者:日期:09-12-11

(国土资函(1999)106号1999年3月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分别组织大庆市人民政府和大庆石油管理局。根据《意见》的要求,切实抓好有关事项的落实。《意见》明确我部组织省、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并于1999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我部指定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请将《意见》贯彻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存在问题等及时报我部。

附件: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

附件

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

大庆油田是我国重要的石油生产基她。原油年产量占全国近40%。大庆市是在油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解决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确保大庆油田年产原油5000万吨至2010年,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促进大庆市的繁荣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国经济建设的大局,也是大庆地区的大局,是大庆市和大庆油田共同的棍术利益所在。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石油管理局对大庆地区根本利益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双方认为,现在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好时机。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大庆油田的实际情况,现就解决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提出以下协调原则和处理意见:

一、协调原则

(一)地上服从地下的原则。

为确保大庆油田原油长期稳产5000万吨,在土地利用和权属确定上,必须坚持地上服从地下的原则,保证油田生产建设用地的需要。在油区内要认真落实让开油区,发展两厢的城市建设方针。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土地确权中要做到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凡历史上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过的及双方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原则上应予承认和确定。

(三)服从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

凡油田用地土地权属变更。用途改变、纠纷调处、调查统计和土地执法监察,均要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城市建设规划,要避开原油埋藏区;油田用地规划,要纳入大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市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四)保障油田安全生产的原则。

在土地利用和权属确定上,必须以保障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为前提。凡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依法处理。

二、处理意见

大庆油田会战初期,根据油田勘探开发的需要,经黑龙江省人委党组1963年第92次会议决定。将原红色草原农垦局七个牧场和三发公社的两个生产大队迁出,土地划给大庆石油管理局(原松辽石油勘探局)做为油田开发用地,并依照当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耕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了补偿。1989年6月至1990年底,大庆市人民政府和大庆石油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委常委1987年大庆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共同组成划界工作组,对1963年批准的油田用地进行了现场划界,实际划定面积82.2万亩,并埋设永久界桩457个,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原则上应认定大庆石油管理局享有该82.2万亩土地使用权。对该范围内土地具体确权意见如下:

1、市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油单位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现状依法确权。但油田建设需要动迁时,应服从油田生产建设需要。大庆市人民政府和大庆石油管理局过去经协商同意的用地,按双方达成的意见处理;违背大庆市有关规划等文件规定的建设用地,不予确权,并由政府收回,交还石油管理局作为百石油建设用地使用。

萨尔图油田中区除铁路、市政机关的用她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石油管理局,非油田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可以暂时维持现状。继续使用,石油管理局根据油田生产建设计划需要对地上物进行搬迁时,只对地上物进行补偿,标准按市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属于私占滥建的非法建筑,由大庆市政府负责组织予以无偿拆除。今后,大庆市政府不再在萨中油区批准新建、扩建项目;重大市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用地,应征得大庆石油管理局同意。对违反1993年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萨尔图油田中区停止非产能建设的决议》所建的非油田设施,油田生产建设需要拆迁时,地面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2、经勘探查明的元油区土地,由市政府收回。但该土地上现有使用单位的用地,可按土地使用现状确权。

3、关于宗地划分问题。对油田生产设施用地划宗,应符合采油生产工艺要求,原则上以保证该生产设施用地完整性划宗,即以一个采油厂生产设施用地作为一宗地。对油田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可以矿为单位划宗。凡宗地内有不属于该采油厂单位的用地,另行划宗。对个别采油生产设施,权属界址能封闭的地块,可按照实际情况单独划宗。

4、在国家拨用的油区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的,仍按石油建设用地对待;但国家划给油田作为副食品生产用地,尚未改变耕地用途的,应视为耕地。

5、根据石油建设滚动开发。逐步加密的特点和地上、地下生产设施己形成网络的实际情况,对于该范围内暂未使用的土地,不视为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土地。

6、凡影响油田安全生产和压占集输油气水等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论是否经过批准,均应由市政府组织,石油管理局配合限期依法拆除。拆除建筑物造成损失的,区别情况,由批准者和非法占用者依法承担责任。拆除前,在使用上必须保持现状。

7、油田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商服、旅游、娱乐业的经营性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8、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一年内,按照油田用地规划,油田建设需要占用的,不再批准延期使用,应由市政府依法收回,交还石油管理局做为油田建设用地。需拆除的建筑物,不予补偿。中长期油田建设暂不使用的,允许延期,但必须征得石油管理局的同意。

9、对个别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应在查清情况后,确定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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