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八岁男童遭电击致残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高压线下存在土堆,供电公司与土地管理着对损害后果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办案法官经过不辞辛劳,多方取证,依法审理,原告最终获赔29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八岁男童也争取到应得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该案起于2013年11月24日,八岁男童在工地土堆上玩耍时,不慎右手触碰高压线遭电击,35KV电流致其全身大面积烧伤,所幸无生命危险。田某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清创、切痂、植皮等手术,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共计62828.91元,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田某父母靠打工谋生,这场意外对这个穷困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田父四处奔波维权,但遭多家单位推诿。无奈之下,田父一纸诉状将国网西安供电公司、某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西安盈裕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共计415280.21元。
该案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魏钰法官办理,她在阅卷后召集各方当事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绘制示意图、制作笔录,判定土堆是谁家堆放、地块属谁家管理,属于责任认定的关键环节。但三被告均表示不知情,且供电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职责,某遗址保护办、盈裕公司认为其非土地管理人,均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争议重点,庭长宗晓嵘及时召开审判长联席会对该案进行了研究讨论,确定了案件的调查重点和取证方向,多次走访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大量的调查工作,最终确定原告触电所在的地块属被告某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管理。原告诉讼的盈裕置业公司经调查与本案无关。本案被告主体的解决,为案件顺利审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经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因当事人各方意见不一,虽经庭后多次调解,终未达成调解意见。最终合议庭认定,田某系在紧邻电力设施的渣土堆上玩耍时被高压电电击受伤致残,其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供电公司依法应对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某遗址保护办作为该块土地的管理人,应知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上架设有高压线,地上堆放的渣土堆距高压电力设施较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田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责任。判决由供电公司和某遗址保护办各承担40%、5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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