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按城市区分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
2、按城市区分算: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按城市区分算: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6、相关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7、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8、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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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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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湖南在线咨询 2024-11-16以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的土地; (五)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六) 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土地,自使用之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 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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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在什么情况下交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9《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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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台湾在线咨询 2025-01-121. 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 若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税赋,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并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土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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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23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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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预缴吗土地使用税在交税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25土地使用税缴纳是预缴。《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以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招标方式获得土地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74日),通过招标、拍卖、招牌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下个月开始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