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4:32:07 313 人看过

(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沪()拆协字第号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______)。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_____(所有或承租)的房屋座落在__路_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类型____,房屋性质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二、乙方选择按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并同意与甲方按房地产市场价结算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根据____区政府规定,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被拆除房屋经___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根据《实施细则》第_____条规定,甲方应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计(大写)_____元,其中价格补贴为_____元,计算公式如下:______。

六、甲方安置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总价_______。

七、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款的差价为____元,乙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后______日内,即____年___月__日内,即___年___月__日前支付给甲方。

八、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元。设备迁移费_____元。

九、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之后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第八条的费用。

十、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日内,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十一、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乙方迁离原址时,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

十三、乙方取得安置房屋后,应当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有关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

十四、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份,由甲方报送_____房地局__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拆迁实施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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