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就进入授权阶段。然而,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批准为专利。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被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不同的结局,申请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或办理不同的手续。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下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2.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当缴纳的费用。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需经专利局批准。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①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有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作出不同意恢复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3.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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