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和豁免之间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50:40 70 人看过

领事是指经另一国同意,驻扎在某一地点,以执行其外交政策,在该国某一地区履行领事职责的人。所谓外交是指在对方首都设立大使馆并通过大使馆进行交流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领事特权和豁免以及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领事馆和大使馆的特权和豁免以及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和其他人员

领事制度的出现早于常驻外交使团。在职责方面,领事职责主要是保护、宣传、了解和签发护照和签证,帮助派遣国国民,公平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飞机和领航员等,而大使馆主要有五项职责:代表、保护、监督和监督,谈判、理解、报告和晋升

就人员类别而言,根据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事人员分为领事官员、行政和技术人员(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履行领事职责的人员,包括领事馆馆长,大使馆人员分为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外交官是指具有外交官正式头衔的人员,包括大使馆馆长,如大使、部长、临时代办和其他外交官,如参赞、一、二、三秘书、各专员、陆、海、空武官,而外交代表只指大使馆馆长或大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和大使馆都是执行自己外交政策的对外关系机构,但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大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交流。领事馆通常与地方当局就其领事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协商

2.一般来说,大使馆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具有整体重要性,虽然领事馆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日常事务

3.大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收国的整个领土,而领事馆一般限于领事区

4.如果设立大使馆,则必须设立领事馆。如果设立了领事馆,则不一定需要设立大使馆。如果大使馆被撤回和撤销,领事馆不一定需要被撤销。正是由于大使馆和领事馆的来源和地位不同,外交特权和豁免与领事特权和豁免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领事馆特权和豁免与大使馆特权和豁免的区别

1.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9条,在国旗和国徽的使用方面,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能在领事馆的交通工具上展示,而大使馆没有此类限制。关于领事馆舍的不可侵犯性,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了领事馆舍的不可侵犯性,但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有限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大使馆没有这样的限制。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1)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未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大使馆馆长同意,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领事馆舍中专门用于领事工作的部分派遣国的代表。但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如果需要立即采取保护行动,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关于“推定同意”和将保护范围限制在领事馆“办公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不受侵犯。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大使馆的不可侵犯性没有例外(2)1961年《维也纳公约》第22条第3款规定,“大使馆的馆舍和设备以及馆舍内的其他财产和运输工具不得搜查、征用,1963年,《维也纳征收公约》规定,“如果出于此类目的(国防或公共目的)有必要,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妨碍领事馆履行职能,并及时,应向派遣国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赔偿”(第31条第4款)。显然,在规定的赔偿条件下,这种征用是允许的。就通信自由而言,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5条规定,邮袋不得打开或扣留。如果接收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相信邮袋中含有不用于官方信函、官方文件或公务的物品,可要求发送国授权代表在当局面前打开邮袋。如果发送国当局拒绝该请求,则应将行李退回原发送地,除1961年《维也纳公约》相关规定的大使馆外,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6条规定,领事官员可以与派遣国国民自由交流和会面;有权探访、与被监禁、拘留或拘留的派遣国国民交谈或交流,并为他们聘请法律代表。第37条规定,如果派遣国国民死亡,必须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能力不足的人指定监护人或监护人。当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或在派遣国注册的飞机在接受国领土内发生事故时,接受国当局有义务通知领事馆。对于大使馆,1961年《维也纳公约》中没有这样的规定。领事官员和其他领事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与大使馆外交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之间的区别在于,他们可能在审判前被逮捕或在审判前被拘留。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时,领事官员必须出庭,但应谨慎行事。外交人员应该受到“特别”尊重,只有在这些人员犯下谋杀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犯罪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他们,例如自卫,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因领事官员或领事行政和技术人员订立合同而引起的诉讼,这些人员不明示或暗示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行事;第三方因车辆、船舶或飞机在接收国造成的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1961年《维也纳公约》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并且仅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管辖权的以下三种例外情况:(a)接受国私人房地产的物权诉讼((b)外交代表以个人身份继承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c)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第32条第3款还规定,当主动提起诉讼且被告提出反诉时,不得对此类反诉主张管辖豁免。就作证义务而言,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领事人员可被要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作证,但履行职责所涉及的事项除外,并有权拒绝作为专家就派遣国的法律作证。对于外交代表而言,1961年《维也纳公约》没有规定作为证人作证的义务,除非是自愿的。4.在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领事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和条例规定的外国人登记和居留许可的所有义务;免除接收国在雇佣外籍工人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与工作许可证相关的任何义务。1961年《维也纳公约》没有对外交代表作出规定。三、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形式和取得形式之间的区别1.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领事人员自进入该国领土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接受国将就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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