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17:57:33 204 人看过

一、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借用合同中,出借人是没有义务的。借用合同中的义务是借用人于到期后将出借物返还出借人的行为。保管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权利义务不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合同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的区别有什么

合同中甲方、乙方称谓不同,但并不表明权利的轻重,双方在法律中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双方都要遵守合同条款。违约方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是合同的主导方。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

乙方一般是劳务方,也就是负责实现目标的主体。在合同过程中甲方主要是监督乙方是否完全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在合同执行结束后,甲方一般要付出资金或者其他,以获得自身需求所需要的东西。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不同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n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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