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受理法院应否出裁定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1 03:54:17 118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不受理法院应否出裁定书

关于行政争议无法得到受理的情况下,您可以选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院以某种理由拒绝立案,那么他们有必要出示一份明确的裁定书来解释其行为,之后,根据这份法院的裁定书,您可以进一步到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立案处理。对于那些当场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不作为如何认定并追究责任

当行政诉讼中政府败诉时,追责流程如下:依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若政府败诉,则政府须承担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其他行政给付等责任。如若政府拒绝履行上述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遇行政争议无法进行受理之事宜,当事人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未能获得法院审理认可时,当事人必须获取一份明确的针对不予立案做出裁决的文件,方可有依有据地向地方法院再次提出立案申请。对于尚未能明确判断其合法性的案件,法院应当接受诉讼请求并开具收据,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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