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等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是,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截图等内容很容易遭到他人的篡改,所以在提交此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会对手机短信的三个性质进行核实:
1、对短信的发件人、收件人的姓名、手机号、发送接收的时间进行审查,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也会进行审查;
2、对于短信储存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审查,且需要注意发出的信息是否依然保存在发件箱里;
3、对于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与其他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性,且与需要证实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4、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向电信局申请鉴定或者协助调查。
使用手机短信造谣有什么处罚
1.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有关规定,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严重的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骂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侮辱罪,在微博上造谣的人要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是最轻的,只需要向对方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应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224人看过
-
手机短信的证据
253人看过
-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187人看过
-
手机拍照的证据价值
482人看过
-
手机短信在离婚中作为证据的效力
405人看过
-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
451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手机短信中的证据怎么证明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9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 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
-
手机短信在离婚中作为证据的效力?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
-
手机短信能作为法律证据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08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但是经过公证的效力更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手机短信证据消灭或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也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当我们向人民法院提供手机短信的证据时,法院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1、法院首先会审查发送短信的人和接受短信的人的姓名以及双方的手机号码是多少,然后再审查短信实际的发送时间和接受时间是多久,以
-
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手机短信等能作为证据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1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
-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1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