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一)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工作人员;
(二)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盗窃、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三)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它可能不构成公共财产。但也可能是私有财产。但是贪污罪的规定数额不同。当然,如果犯罪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联系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职务侵占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而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同时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即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取、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很简单的看出来,两者到的主观上都是在故意犯罪,也就是“知法犯法”,但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的标准比贪污罪更加大一点,而且贪污罪即使没有达到犯罪标准金额,情节严重也是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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