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7 22:42:26 30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设立技工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3号))(1)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2)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国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经营方式、管理权利和义务。(3)应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民办技工学校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a、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b、设立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确切表示,市属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名称为“XX市(县、区)××技工学校”。c、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4)符合《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部门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审批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受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受。

b、申请人在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受。

(2)登记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提出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受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出申请的,接受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申请接受机关、申请接受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实行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申请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负责业务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六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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