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3 00:47:25 481 人看过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11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一般管理

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

第十七条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十九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章限养区管理

第二十条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情况;

(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三十三条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
    一、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概念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公司管理条例。二、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文民主管理的主要渠道是职工代表大会制,所以对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第十条职
    2023-04-12
    294人看过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
    2023-06-12
    184人看过
  • 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第三条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第四条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户居住条件。第五条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注册表;(二)身份证明材料;(三)所在地独户明;(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五)犬
    2023-05-30
    398人看过
  • 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法律综合知识
    温政令第96号《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从事犬类的饲养、销售、展览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养犬管理实行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群众自律、文明养犬、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可根据城市化进程,适时予以调整。(一)下列区域为禁养区:1.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2.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3.单位的集体宿舍
    2023-11-30
    204人看过
  • 兰州《养犬条例》中禁养的犬只有哪些
    在严格管理区不能饲养大型烈犬,目前禁养的共有三十余种,包括巴西菲勒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比利时牧羊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藏獒、大白熊犬、川东猎犬、大丹犬、杜宾犬、**牧羊犬、俄罗斯黑梗、**德牧牛犬、高*索、卡*罗、昆明犬、加纳利犬、狼青、猎鹿犬、牛*梗、马犬、拳*犬、纽芬兰犬、**纳犬、斯*福、苏俄牧羊犬、土佐犬、威玛猎犬、意大利纽波利顿、英国寻猎犬、英国马士提夫、中亚牧羊犬。
    2023-12-03
    256人看过
  •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已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
    2023-04-24
    478人看过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
    2023-06-05
    286人看过
  •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一、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怎样的1、物业由管理到服务修改条文: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2、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3、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
    2023-04-13
    268人看过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全文展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
    2023-05-29
    279人看过
  •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
    烈性犬种类:1、藏獒别名:西*獒,獒犬,番狗,龙狗等英文名:TibetanMastiff原产地:产于中国青藏高原3000—5000公尺的高寒地带体型:61—71厘米体重64—82公斤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别名:那不勒斯獒犬英文名:NeapolitanMastiff原产地:意大利—从希腊时代到罗马时代,都有人饲养体型65—75厘米体重:50—68公斤3、巴西菲勒犬别名:巴西菲勒犬英文名:FilaBrasileiro原产地:19世纪巴西体型:61—76厘米体重:41—50公斤4、法国波尔多犬别名:法国红獒英文名:DogedeBordeax原产地:法国体型:59—69厘米体重:38—46公斤5、阿*廷杜高犬别名:阿*廷獒犬英文名:DogoArgentino原产地:阿*廷体型:62—68厘米体重36—45公斤6、英国马士提夫犬别名:斗牛獒英文名:mastiff原产地:英国体型:69—76厘米体重79
    2023-05-29
    474人看过
  • 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1年1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
    2023-06-04
    397人看过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建委起草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现参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1月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附件: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
    2023-05-29
    230人看过
  • 成都生育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成都生育保险条例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
    2024-01-24
    94人看过
  • 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获取指南
    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是: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当中的禁止实施的行为有哪些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当中的禁止实施的行为:1、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2、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3、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4、高速铁路线
    2023-07-04
    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新规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5
      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没收的犬只。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
    •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5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28
      为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护人民健康,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法律法规如下:一、个人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独户居住。(4)住所在禁止养犬的区域以外。二、养犬前,个人应征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
    •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37条的全文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7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合同自动顺延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