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职工超标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0:29 295 人看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开放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办、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意见〉的通知》(成办发〔1999〕51号)文件精神,我市在全市开展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工作基本完成。现将住房普查中反映突出的职工超标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补贴出售房、广厦房、房改购房等,下同)上市交易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上市交易

(一)对一户购买一套住房其超标部分未按政策规定加价处理的;

(二)对一户购(租)两套以上(含两套)政策性住房,应退出多占住房而未退出的;

(三)对职工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后赠与子女或父母的;

(四)对离婚前购买两套住房;离婚后形成男、女双方各自一套住房的。

二、对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对一户购买一套住房;其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依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于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意见》(成委办〔1997〕50号文件)有关规定补足房价款。

(二)一户购(租)两套以上公有住房,须依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级机关在职干部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意见》(成委办〔1994〕86号)及成委办〔1997〕50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应退出的多占住房,不得以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退居确有困难的,在单位条件允许并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应退出的住房按成房委办〔1997〕21号文件规定的市场价(下同)购买,一次性补足房价款。

(三)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赠与子女或父母的,必须合并计入赠与人政策性住房总面积。超标应退出的住房必须依照成委办〔1994〕86号和成委办〔1997〕50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退房确有困难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按市场价购买,一次性补足房价款。

(四)离婚前违反规定购买两套住房,离婚后形成男、女双方各自一套住房,不能因离婚而改变原核心家庭购房超标违纪的性质,仍须依照成委办〔1994〕86号文件、成委办〔1995〕58号《关于清理市级机关在职干部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意见的补充规定》以及成委办〔1997〕50号文件进行清理,退房确有困难的,且单位条件允许并同意的情况下,应退出的住房可按市场价购买,一次性补足房价款。

(五)一九九四年以前,单位为解决家庭多成员的居住困难而分给两套以上的住房,至今仍由多成员使用而无法退出的;以及夫妻异地工作,在不同管辖地分得两套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按市场价购买,一次性补足房价款。

三、政策性住房违规上市交易的处理

(一)超标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而违规上市交易的,按省政府130号令《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将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二)单位若对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问题拒不处理甚至弄虚作假、隐匿不报、开具假证明、提供假情况上市交易的,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强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各级纪检监察和房改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规上市交易情况的发生。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举报查处制度。对群众举报违规上市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房改、房管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市级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6248827

市房委办:6279011

市房地局:6279770

各区(市)县纪检、房改部门,也应在管辖区范围内公布举报电话。要坚持举报一户,查处一户。

(三)对接到群众举报,不进行认真查处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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