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正式实施,现有的部分条款因与上位法相冲突,需要进一步修改。据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已对外公布《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2月1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
事业单位和律所等也要参保
根据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内容较多,拟由31条扩大至47条。
其中之一,拟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即全省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要参加工伤保险。而此前规定的参保对象只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为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
基金储备金提取标准拟下调
该《办法》另一个修改之处是,拟将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市全市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并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特别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并拟修改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相关内容,明确: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储备金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而此前的规定是:储备金应当按本设区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这意味着,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提取标准有望出现下降。
上班时受到意外伤害算工伤
与原规定相比,该《办法》还新增了工伤认定内容,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拟提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过对比发现,该《办法》拟对工伤保险待遇作较大调整,所涉及内容较多也较复杂,但其核心内容是: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减少,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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