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5 21:09:04 6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满足以下2)-5)相关变更事项及1)、6)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1)必须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2)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的名称必须符合学校自身办学情况,同时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举办者、法人变更:申请人如果是社会组织或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是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校长变更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校长任职条件,满足《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且持有校长资格证书。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校长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5)办学场地、规模、层次变更:a)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b)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设置标准相关条款的要求条件。6)发生以上2)-5)相关变更事项必须重新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个人身份证;法人机构的,要提交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3)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3)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记信息: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登记信息;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站上找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变更)审批事项,提出筹设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至受理窗口后,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4.评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变更变更审批书面审查(变更办学场地、规模、层次的需结合现场勘查)。

5.审批: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

6.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批文,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7.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

审批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取号服务。

2.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

2)申请接收

3)登记

4)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3.受理

1)受理审核

2)补正材料

3)受理决定

4)审查方式确定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采用书面审查和和现场勘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4.评审

1)通则

2)业务审查的组织

3)评审的程序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变更变更审批书面审查(变更办学场地、规模、层次的需结合现场勘查)。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办学场地、规模、层次的变更审批应先进行书面审查,若基本符合条件,再进行现场勘查。

审查组评审程序包括资料核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末次会议四个环节。审查人根据表1的要求组织业务审查。

4)评审的实施

5.整改

对于存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民办教育机构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审批机关应当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确认。

6.决定

7.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同意筹办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3)送达方式和时限

4)归档

8.决定公开

审批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95-96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教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2013年)

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m2。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m2,初中不低于10.1m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2013年)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二)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

(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012年)

6.26.2.2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6.2.26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6.2.27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OO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2.29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OO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OO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3~0.45m3,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39、40、41、42条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35、36条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经费使用、教育质量、师生权益保障、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使用国有资产、接受政府经常性财政资助、接受社会捐赠的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2013年)

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6、7、8、9、10、11、12、13、14、15条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举办民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设置,并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等职业学校按《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其他民办中小学按广东省规范中小学的标准设置;

(二)民办幼儿园按市教育局制定的办园标准设置;

(三)自考助学辅导机构按《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

(四)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民办学校筹设申请程序:

(一)举办者可向拟办学校所在地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筹设申请材料,由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市教育局;也可以直接向市教育局递交筹设申请资料。市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发给举办者受理通知书。

(二)市教育局征求镇区教育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对筹设申请作出的决定,必须在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

需要设立食堂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程序:

(一)举办者可向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由镇区教育管理机构递交市教育局;也可直接向市教育局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市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发给举办者受理通知书。

(二)市教育局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并征求镇区教育管理机构的意见;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应委托中山市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市教育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27、28、29条第二十七条落实分级办学管理体制,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教育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高中段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除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民办学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二)对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四)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并组织评估;

(五)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对民办学校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六)受理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七)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受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教师的人事代理申请。

第二十九条各镇区教育管理机构是本镇区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市教育局要求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提出意见;

(二)监督、指导民办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办学校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四)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各镇区教育管理机构应安排专职或相对固定的人员,依照对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管理要求,管好辖区内的民办学校。

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2009年)

第四、五条四、中小学校生活设施基本标准

(一)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3.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4.宿舍应有换气窗,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天气应有采暖设备。

5.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二)学校集体食堂

1.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和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应距污染源30米以上。

3.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

4.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食堂应有洗刷、消毒等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时,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容器),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备混用。

6.如有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必须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如冰箱、冰柜等。

(三)学校生活饮用水

1.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

2.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30米以上)。

3.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供水。

(四)学校厕所

1.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3.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4.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厕所内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厕所附近应设置洗手设施。

五、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须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600:1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须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照度计、肺活量计、担架、夹板(一套)、三角巾、辨色图谱、暖水袋等。

2.保健室。

(1)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2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照度计、辨色图谱、暖水袋、担架等。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2013年)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40条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2013年)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m2,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9m2。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m2,初中不低于5.5m2。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按照各自权限组

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应当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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