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确认能调节吗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就物权确认纠纷可以通过调解途径处理。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物权确认纠纷的种类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适用本案由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因此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所以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解决。
三、对物权争议的管辖属于什么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发生管理权争议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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