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14:30:41 263 人看过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公益诉讼的种类是什么?

对于公益诉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诉讼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特点,以及与现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可以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为民事公益诉讼,而起诉被告是行政机关,起诉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为行政公益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诉讼中没有所谓的“刑事公益诉讼”,因为在我国,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如果侵害公共利益达到犯罪的程度,都是刑事公诉案件。

2、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情况,可以分为公诉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公诉公益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是公民或者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3、根据公益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方式,可分为法定公益诉讼、协议公益诉讼和任意公益诉讼。

法定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主体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有保护之责,或者其自身即为权利主体,在该特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协议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起诉权利通过协议授予某些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由其作为原告起诉。协议公益诉讼最常见的是公益诉讼信托。任意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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