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酒后驾车的死亡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33:50 230 人看过

被保险人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谭女士随后向一家寿险公司申请赔偿。但寿险公司认为,李某酒后驾车肇事应属于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最后,谭女士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谭女士:根本原因是另一个麻烦制造者。法庭上,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李某醉酒驾驶可以扣减,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确认书认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梁某酒后驾车,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梁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虽然是酒后驾驶,但与造成其死亡的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醉驾与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原因无法成立。谭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酒后驾驶免责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被保险人李某的酒后驾驶免责,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此外,保险公司已向谭女士详细说明了相关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不存在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其次,被保险人李某的酒后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成年人,李应该知道醉酒驾驶是一种违法和危险的行为。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李某仍然违反了醉驾入刑的法律,这也属于过错方,因此他也应该对交通事故负责。判决书法院: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保险公司理解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是不合适的,因为只要被保险人有酒后驾车行为,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根据上述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是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显然免责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只要被保险人有醉驾行为,保险公司就可以免除责任。其次,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交通事故鉴定书》已经陈述和认定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或事故原因,并明确记载:“李某虽酒后驾驶机动车,虽然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他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鉴定是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证据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无异议。同时,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他人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符合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条件,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此外,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醉酒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的索赔明显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不受理保险公司的索赔。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谭女士支付死亡保险费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向谭女士支付了全部保险金。

被盗车辆的索赔是什么样的价格?

法院判决书:不定值保险索赔是以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依据的

本报讯(记者钱*平、黄文生见习记者黄国金通讯员梁山)梁某为自己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余元,但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双方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梁某的保险金索赔。2004年5月,梁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小客车投保。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为6.8万元,车辆盗窃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5760元。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一个月后,这辆车在恩平市被盗被抢,于是梁某向一家保险公司索赔44050.40元。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价值为41492元,只同意赔付32778.68元。2005年1月12日,梁某在领取赔偿金的收据上注明“暂领32778.68元,本人有不同意见,将通过律师追讨,并保留法律追诉权”。此后,梁某起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1271.72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价值373.25元。原告和被告对此没有异议。焦点:不定值保险如何计算和支付?

梁某在法庭上认为,双方约定了保险金额,按金额支付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义务。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还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辩称,梁某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金额,实际赔偿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新车购置价4.6万元,保险金额55760元,属于超值保险。保险金额超过汽车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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