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二: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仅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
(3)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三: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民法典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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