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价值与被扣财产价值大体相当的担保,以便扣错时赔偿被申请人。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财产执行担保、解除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等。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针对起诉之前的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厉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因案件尚未诉讼,是非待定。只有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时,法院才会实施保全措施。无担保,法院则会驳回保全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在诉讼过程中,当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可能造成对厉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厉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或其他方式的强制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中,在案件事实未充分确定之时,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使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解除保全担保:当保全行为实施时,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为避免这一干扰,我国法律允许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解除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如果因解除保全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无法执行时,法院则可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之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1、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2、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征: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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