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的是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安排不满意时可以采取的行动。首先,在收到分配方案后的十五天内,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其次,如果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因此,若您对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安排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分配方案后的十五天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若您对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安排不满意,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的十五天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法 院 分 配 方 案 有 异 议 怎 么 办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若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异议,则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法院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其上诉权消灭。”
因此,当事人对法院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依法提出,被告应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若被告逾期不作出分配方案,则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分配方案的安排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方案后的十五天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方案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当事人逾期不上诉,其上诉权消灭。被告应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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