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有三种情况:
1、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2、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3、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什么是仓库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接受和保管存货方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返还该货物,存货方给付规定的保管费的协议。
仓储保管是商品流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由于存在着集中生产、分散消费和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矛盾,通过物资的储存保管来调节流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我国,商品的储存保管部门主要是国家商业、外贸、物资三大部门设立的仓储公司、仓库、货栈,也有其他专业部门及部分集体和个体经营的从事商品储存保管业务的仓库和货栈。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商品储存保管部门,在他们与存货方发生商品储存保管关系时,都应当按照《经济民法典》及国务院批准,商业部、经贸部、国家物资局发布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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