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0:27:32 23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告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调查

第五章处理

第六章调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渔业船舶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公安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则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包括触损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风灾;

(五)沉没;

(六)其他。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应当迅速用无线电报(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的主管机关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船舶、排筏或设施及相关方的名称、呼号、国籍、船籍港、起迄港;

(二)船舶、排筏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四)损害情况及现状;

(五)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除应当按第五条规定报告外,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港区内二十四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交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据。

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事故情节不得隐瞒。

第三章管辖

第七条主管机关负责对其管辖水域内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因事故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辖区分界线附近水域或未明确的水域难以按第七条确定管辖的,由相邻主管机关的共同上级主管机关确定管辖。

第九条因事故情况复杂、性质严重,上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直接调查处理由下级主管机关管辖的事故。

第四章调查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

无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一)认真做好记录;

(二)进行必要的现场取证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协助当事方尽快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报告,在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人员到达后,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调查事故时有权:

(一)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调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四)要求当事方提供航行(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包括自动记录仪的记录)、通信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航行签证簿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五)查验船舶、排筏、设施和货物等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

(六)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或排筏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配员及适任状况。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在调查事故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三条主管机关在调查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现场勘察报告、询问笔录,并做好调查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调查工作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十五条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

被调查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因勘察和取证的需要,有权禁止当事船舶、排筏、设施或有关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或者驶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因事故造成损害的,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

鉴定产生的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对事故调查材料,除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机关或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印,审判机关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外,主管机关不对外提供。

第五章处理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事故的调查材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当事方的责任,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议,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排筏、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排筏、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

(三)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时的气象、航道状况以及经过、损害程度等);

(四)事故原因;

(五)责任分析;

(六)责任的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

(七)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议。

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当事方及有关单位、部门对主管机关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排筏、设施上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适任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当局。

第二十二条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事故负有直接或管理责任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

第二十三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该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或者依照有关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调解

第二十四条对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主管机关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五条凡已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主管机关调解。

第二十六条调解由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经济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济担保。

第二十七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主管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各方共同签字,并经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调解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书面申请撤销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又翻悔或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报告主管机关。

上述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条凡申请主管机关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费率缴纳调解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按当事人责任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但因当事人申请撤销调解而调解不成的,由申请方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事故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调解书和调解不成通知书等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的《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15: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处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
    2023-08-18
    23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内容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
    2023-07-12
    32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1992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第三条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第四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发原产地证。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原产地证。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出
    2023-06-12
    2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是什么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处罚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第八十二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第八十三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
    2023-05-05
    31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局直属单位:经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五月一日开始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地籍专业测绘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切实做好地籍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二、地籍测绘成果是土地管理档案的一部分,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及时做好结案归档工作。其保密等级、调整和解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密规定确定。三、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按年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汇交分幅地籍图的目录一份。四、地籍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有关部
    2023-06-10
    456人看过
  •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包括什么内容?
    (一)事故等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二)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三)事故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按规定由相关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2023-06-18
    33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23-08-15
    31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0号)《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部长:石广生二00二年二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一条为保障反补贴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举行的补贴裁定听证会。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组织补贴裁定听证会。第四条补贴裁定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举行。第五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
    2023-06-05
    19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
    2023-08-12
    32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的规定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等等。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
    2023-07-06
    8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十五条
    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以及数罪并罚原则。1、牵连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为数罪;2、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3、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4、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5、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实现我国刑法目的必然要求。《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第一种规定:从一重处断原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
    2023-07-04
    46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说明
    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1、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2、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
    2023-07-02
    490人看过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珠江航务局,长江航政局,黑龙江航运局港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过程中,有的单位对《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一句产生不同理解,现解释如下:一、对于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的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和种植的水生物,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予以强制清除。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上述哪种措施。两种措施不存在程序上的先后问题。二、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是指主管机关口头或书面通知所有人,或者公告所有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清除在习惯航道上设置的网具或者种植的水生物。三、强制清除,是指主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主管机关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需经过所有人同意,对习惯航道内设置的网具或者种植的水生物实施清除。清除工作可由主管机关自行实施,也可由主管机关委托他人
    2023-06-08
    18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但船舶装运其它军用危险物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三条港务监督(包括航政机关,下同)要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包括集装箱内所装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性质、包装和装载位置,办理进口签证,经批准后,才得进港、起卸或过境。第五条船舶装载出口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C)、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
    2023-06-08
    38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1-01-31
      第 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假若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4.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年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
    • 第35条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7
      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涉及外国籍船员的,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报外国有关主管机关。
    • 三十五条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0
      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涉及外国籍船员的,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报外国有关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