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关于举办第二期酒类营销人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30:40 128 人看过

各市酒类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及酒类产销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及劳动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提高全省酒类行业的营销水平,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营销队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商务厅和省劳动厅批准,并得到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大力支持,省酒类流通协会在成功举办第一期酒类营销师培训鉴定的基础上;决定在四月中旬举办第二期酒类营销人员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考试鉴定,把酒类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有机地结合起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目前,酒类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酒类营销人员绝大部分没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普遍较低,营销理论、营销观念陈旧,一直停留在低水平的恶性竞争上。组织酒类营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一是商务部有要求。酒类是高税高利、且人们直接饮用入口的特殊商品,国家商务部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这是具有法规效力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两个酒类行业标准规定了酒类经营主体应具备的行业准入条件。商务部要求积极做好一个办法和两个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今年开始全国对酒类经营企业进行达标评审,把是否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列入达标的一项重要条件。今后,对不达标的企业将不予年度核查,取消经营资格。二是劳动部有规定。国家劳动部已批准同意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开展酒类营销师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后,劳动部门已将酒类营销员、酒类营销师列入实行先培训后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职业,大力推行资格证书制度;今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企业若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受到处罚。三是对企业和营销人员都有好处。通过培训,使营销人员增长了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同时对营销人员也大有好处,经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资格证书后就业有了通行证,提高工资待遇也具备了资格条件,如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2001]24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已受聘的技师,可实行技能工资或津贴制度。各用人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确定技师80元,高级技师160元的工资(津贴)标准。工资以外的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技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标准自主确定”。这样使企业、个人和全行业都受益。

二、培训内容

酒类政策法规部分重点讲授《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两个规范及《实施细则》;和劳动部统一规定的《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酒类职业道德、酒类专业知识、真假酒鉴别、酒类市场营销和营销实务及典型成功案例等。请专家、教授系统讲授现行的酒类管理法规和市场营销技巧。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营销实务和可操作性。

三、培训对象

省内外酒类产销企业的经理、销售部经理、营销代表、营销员、促销员、外省酒厂驻河北的办事处主任、业务人员以及其他愿意从事酒类市场营销的工作人员。

四、培训方式

省酒监局和省酒类协会共同组织,各市酒监局可组织产销企业、营销人员报名;省酒类协会具体负责培训、考试和鉴定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的要求,实行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报名后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封闭式上课辅导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规定的相应时数。本着方便酒类经营者,减轻企业负担,增进培训效果的原则,培训和考试鉴定地点可设在各市。

五、培训及鉴定时间

主要选择在白酒销售淡季的4至7月,进行重点培训。面授培训及鉴定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初步定于2006年4月中、下旬开始分批进行),面授培训结束后即进行考试鉴定,总时间为5天。

六、培训及鉴定等级

上半年培训及鉴定工作主要安排酒类营销员、助理酒类营销师、酒类营销师三个职业资格等级。下半年将安排一期高级酒类营销师的培训鉴定。

七、申报条件

参加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组织的正规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同时符合《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鉴定。具体条件附后。

八、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酒类营销师还要先交论文评审,考试结束后接着进行答辩。

九、颁发证书

考试鉴定合格者发给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盖章的相应等级的酒类营销员、助理酒类营销师、酒类营销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同时,省酒类协会建立营销人才档案,酒类监督局建立培训合格人员登记。

十、有关费用

培训费:780元/人(含报名费、教材资料费、租用教室费、培训讲课费、考试鉴定费、证书费)。申报酒类营销师另交论文评审答辩费200元。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十一、具体要求

1、各市(县)酒类协会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内酒类产销企业报名参加培训鉴定工作,凡组织报名50人以上者,即可到该市开班上课和考试鉴定。

2、各会员单位领导要明确分工,积极安排好职工的培训鉴定,对大型企业安排职工集中培训50人以上者,也可到该企业设点培训鉴定。

3、为保证必要的自学和复习时间,所有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培训报名回执表》(见附件2)及有关费用于2006年4月5日以前交至省酒类流通协会,本协会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营销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论文撰写要求》及相应教材,同时通知申报人员面授培训及鉴定地点。

4、申报人员须在参加面授培训前二十日将申报人员加盖公章的《营销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张寄至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汇总后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时将身份证复印件1张(原件备查);学历证书复印件1张(原件备查);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同时报省酒类流通协会。

省酒类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市大力支持,积极组织酒类营销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请各市、县酒类监督局、酒类行业协会接此通知后,从即日起可组织本辖区酒类产销企业营销人员积极报名,具体事宜可与省酒类流通协会联系。

热情欢迎省内外酒类产销企业的营销人员报名参加培训,省酒类流通协会将为大家提供优质的服务。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北楼三层306室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21856986217916

传真:0311-86217916

附:酒类营销人员申报条件和报名回执表

河北省酒类流通协会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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