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关于土地承包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20:52:39 376 人看过

一、家庭成员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条件。

侵权损害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侵权行为有违法性。该四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当事人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承包土地被侵权的事实存在。即举证证实坐落于什么位置的哪一块承包地、面积是多少的承包地块被谁侵权?而依照《土地承包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农户的承包合同是以承包方代表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承包方代表的名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虽载明共同经营权人的名字,但只承包到农户,并未明确该户内哪一个家庭成员具体承包得位于什么地方的哪块土地、面积为多少亩。如果法院受理此类纠纷,将致使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农户内的某一家庭成员侵犯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

二、家庭成员外出成员与留守成员的纠纷

农村家庭成员因婚姻、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未实际经营承包土地,而由留守在家中的成员经营承包土地,该经营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具有违法性,更谈不上侵权。如果外出成员与留守成员产生纠纷要求分户,分割其认为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其他家庭成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就认为其他家庭成员侵权,而提起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之诉,法院也不应立案审理。

三、相关法律有何规定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土地享有发包给农户的权利。但农户内部家庭成员间要从根本上划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家庭成员之间协商一致后,逐级报请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解除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与分户后的成员分别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人民法院不顾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方的权利以及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径直行使审判权,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将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与原承包合同的冲突,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冲突,致使判决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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