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X公司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1 12:42:51 423 人看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惠中法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下称华银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黄塘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蔡亚宁,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天湖、周小兵,均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惠州市花边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生,局长。

诉讼代理人罗树平、肖文辉,均系广东万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18号华惠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罗灼有,经理。

诉讼代理人罗卓伟,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因变更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02)惠城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经原审判决认为,原惠州市华惠物业公司是经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批准成立的,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自筹,职工入股,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为罗灼有。华惠大厦为职工集资和自筹资金建起来的,分别于1993年11月和1994年1月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粤房字第3884527号《房屋所有权证》,该大厦一直由该公司营业使用。2000年5月,由于原告将惠州市华惠物业公司变更为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停发股东分红,引起股东不满,由张文波等8名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将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案经惠城区法院一审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判决:

1、华惠物业公司与股东签订的《集资参股协议》有效;

2、房屋产权归全体出资者按照股份比例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原惠州市华惠物业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决议另成立惠州市华惠物业有限公司来行使权力和管理华惠大厦。第三人惠州市华惠物业有限公司成立后,根据法院的有效判决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向被告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变更华惠大厦房屋所有权证,这是合法的。被告在办理变更华惠大厦房屋所有权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57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款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规定,依据惠城区法院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等,为第三人办理了将华惠大厦原粤房字第3884527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粤房地证字第C0584340号,手续是完备的,变更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行为,由于在审理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在变更公司时的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提交股东人数及集资的份额,同时法院的一、二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明确判决华惠大厦属于原华惠物业公司全体股东出资者按股份比例占有。为此,原告所诉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向本院上诉称,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变更房产证时依据不足。华惠大厦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公司(即现为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2002年2月9日,被上诉人在没有审查清第三人提交的申请变更登记资料的情况下,将上诉人所拥有的华惠大厦的产权证,变更到第三人名下。其理由为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1)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房地初字第27至34号民事判决书和惠州市中级法院(2001)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4至61号民事判决书,这些一、二审判决只确认了罗灼有、李勤勤等8人对华惠大厦享有部分所有权,并未对华惠大厦的股东作出界定,也未排除其他人对华惠大厦享有所有权。

(2)提交的《集资参股协议书》,这些是罗灼有等27人与上诉人签订的,除了法院判决8人签订的有效外,另外19人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仍未确定。

(3)提交的第三人营业执照,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是罗灼有等8人与另外14人组成的一家私营公司,与上诉人的前身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公司是不同的两家公司。总之,第三人提交给被上诉人申请变更华惠大厦房产证的资料,并不能说明华惠大厦就是第三人所有。假如第三人对华惠大厦享有全部所有权,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会裁定将华惠大厦归第三人。二、原审判决中认定,华银大厦物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股东的人数及投资额的证据,依法应视为无证据;原告所诉华惠大厦是小部分人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上诉人认为,该案是行政案而不是民事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三、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上诉人并未起诉第三人申请变更华惠大厦产权行为违法,而原审判决却长篇论述了第三人申请变更华惠大厦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性,而不是论述被上诉人行为的合法性。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上诉人认为给第三人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行为依据不足,主要观点是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仅确定罗灼有等8位股东拥有华惠大厦产权,对其他股东并未明确判定,答辩人认为,这是上诉人片面的看法。法律从未规定房产局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相关民事判决的依据,而相反却授权房产局作为行政机关有审查资料并作出行为的权力,上诉人的观点显然是将房产局的职权作了非法局限。在本案房产局给第三人办理的产权变更是因为:1、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已认定,华惠大厦是由原华惠物业公司职工股东集资60%、浙江轻纺公司出资40%共同集资兴建的,而浙江公司的投资款已由其收回并退出了股份,故华惠欠厦实际上由全体个人股东出资兴建的,对已参与民事诉讼的股东,法院已认定一、《集资参股协议书》有效;二、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大厦产权。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华惠大厦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已出资的个人股东。2、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原则,对其他出资建设华惠大厦的股东当然有参考的意义。所有个人股东都签署了《集资参股协议书》,只不过出资款不同,基于民事判决的原则,都可以推出其他已出资的个人股东同样按出资比例拥有大楼产权,94年大楼申请产权登记时系以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公司的名义领取,因该公司是由全体已出资的个人股东设立的,故全权股东是本质上的所有权人,公司只是股东具体行使房屋产权的一个形式。上诉人认为《集资参股协议书》只有8份是有效的,其他股东的协议书尚未确认,这是没有完整理解法院的民事判决。《集体参股协议书》是逐个签的,但另一方却全部是以公司的名义,即该协议至少是公司的真实意思,只要有一份协议经法院认定有效,公司就可凭协议书中关于大楼产权为全体出资者所有的规定,认可所有已出资并有与公司签署协议的个人股东拥有产权。民事判决生效后,公司已完全认可了所有集资参股协议的有效性,认可了所有已出资股东按比例拥有产权的事实。同时,《集资参股协议书》是有范围的,非出资者不属该协议书的调整范围,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已出资,当然不享有该大楼的相关民事权利。

3、《集资参股协议书》同时规定大楼的经营者按股份制定管理方式设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决定重大事项。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大厦的所有权,包括转让,抵押、变更。一审已查明,华惠大厦物业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来成立另一个完全也是由全体股东出资的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1月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个公司的股东是一样的,将原华惠大厦物业公司的产权变更为华惠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没有发生本质的所有权变化,仍属原全体出资股东所有,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全体产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据此,房产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报告,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判决书,经审查及收纳有关税费后,依法办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房产局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后,个人股东亦到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得到惠城区法院(2002)惠城法协执字第2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华惠大厦原房产证办到第三人名下,由此可见,房产局的行为实际已得到法院的执行确认,是完全合法有效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有限公司述称,被答辩人上诉请求依法根本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正确判决,理由如下:一、生效判决已确认华惠大厦是集资入股股东们按份共有的财产,被答辩人只是股东们当年用以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形式,而并非所有权的主体,被答辩人对其所诉事实无法举证,应承担败诉责任。惠城区法院及惠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已确认:答辩人8位股东分别与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公司签订的《集资参股协议书》有效,华惠大厦属股东们按股份比例共有之财产。而《集资参股协议书》约定,大楼的产权归全体出资者所有,股权按个人出资的比例占有。根据惠州市东江会计师事务所东会字(1999)第180号专项《审计报告》结论,华惠大厦物业公司的400万注册资金60%来自职工集资入股,另40%来自浙江省轻纺工业供销公司投资,在浙江公司已办退股手续的情况下,华惠大厦的产权已成为全部由职工持股所有。被答辩人只是股东们当时用以行使所有权而成立的集体企业,其本身并不是出资者,股东们在经营过程中亦未设立过集体股,因此被答辩人本身并不是华惠大厦的所有权主体,其真正的所有权主体是集资股东个人。被答辩人于2000年5月非法抢夺答辩人股东们经营的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公司公章及执照后,未经股东们同意,把法定代表人曾石来非法变更为非股东人员蔡亚宁,把公司名称非法变更为华银大厦物业公司,在被答辩人的企业里根本没有一个合法的股东存在。因此,原审认定被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股东的人数及投资额的证据,依法应视为无证据。原告所诉华惠大厦是小部分人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二、房产局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鉴于对华惠大厦的产权纠纷已经惠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决了股东们与公司签订的《集资参股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行使对华惠大厦的所有权。由于在终审判决后,被答辩人拒不移交经营权给股东,使股东们不能行使对华惠大厦的所有权。故股东们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及合法有效的《集资参股协议书》上述条款,在2001年12月30日和2002年1月6日分别召开了股东大会,作出由原全体股东重新注册成立华惠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来行使对华惠大厦的所有权等决议。新公司成立后,原公司(即被答辩人)已没有任何合法的股东,华惠大厦的所有权人仍为原班股东,因此股东们向房产局申请把产权证变更到新公司名下。答辩人股东这种合法行为,已得到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房地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的支持,虽然被答辩人提出了上诉,但其上诉已被惠州中院驳回,一审的正确裁定已被依法维持。房产局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股东大会决议及新公司《章程》等资料,依法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且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答辩人股东的执行申请,也依据惠州市中级法院的8份生效判决等,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把华惠大厦原房产证变更到答辩人名下,由此可见,该案已执行完毕,故房产局的行政行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综上,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上诉,维持一审的正确判决。

经审理查明,位于惠州市下埔大道18号的华惠大厦大楼,原征地、报建名为华惠实业总公司。大楼兴建期间,由于当时华惠实业总公司的联营方无资金投入,为搞好大厦建设,华惠实业总公司同意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成立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公司(下称华惠物业公司)。1993年9月7日,华惠物业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罗灼有,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根据华惠物业公司《集资入股方案》,大楼产权归全体出资者所有,股权按个人出资的比例占有,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享有继承权;大楼的经营管理按股份制管理方式,设董事长和股东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为此,华惠物业公司员工集资240万元全部投入华惠大厦建设。根据原先与华惠实业总公司的约定,华惠物业公司于1993年11月和1994年1月分别领取了华惠大厦《国有土地使用证》(惠府国用(93)第号)和《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3884527号)。华惠大厦竣工后,按照《集资参股协议书》的规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并由该董事会行使大厦的管理权。

惠州市轻工业总公司于2000年5月25日将华惠物业公司变更为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罗灼有变更为蔡亚宁。为华惠大厦的产权,华惠物业公司的原集资股东(职工)于2001年3月23日起诉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已生效的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房地初字第27至3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1)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4至61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华惠物业公司与罗灼有、李勤勤等股东签订的《集资参股协议书》合法有效,确认华惠大厦是华惠物业公司的原集资股东(职工)按集资参股比例占有的共同财产,并确认罗灼有、李勤勤等原集资股东(职工)对华惠大厦享有按股金比例的所有权。

2002年1月6日,原华惠物业公司全体集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成立华惠有限公司行使华惠大厦的所有权、成立以罗灼有为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2002年1月21日,华惠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罗灼有。2002年1月22日,华惠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取消罗映春、李为德的股东资格,其两人的股份额由公司股东认购;施康生、骆汉珍、陈玉节的股份由罗灼有认购。至此,华惠大厦的集资股东已由27人变为22人。

2002年2月28日,惠州市房产局根据华惠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工商登记、已生效的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房地初字第27至3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1)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4至61号民事判决书、《集资参股协议书》、经审查及收纳有关税费后,将华惠大厦原产权人惠州市华惠大厦物业公司变更为华惠有限公司。2002年3月15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惠城法协执字第2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华惠大厦原房产证办到第三人华惠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房地初字第27至3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1)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4至6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华惠大厦是华惠物业公司的原集资股东(职工)按集资参股比例占有的共同财产,原集资股东(职工)对华惠大厦享有按股金比例的所有权。华惠物业公司虽于2000年5月2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但华惠大厦的全体集资股东及华惠大厦并未加入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华惠大厦的权属,并未因公司的变更改变。

第三人华惠有限公司是由华惠大厦原集资股东27人(后变为22人)组成的公司,根据华惠大厦所有22名股东2002年1月6日通过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华惠大厦的所有权由新成立的第三人华惠有限公司行使。据此,华惠有限公司有权向被上诉人提出变更华惠大厦权属的申请。

被上诉人依据第三人提交的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集资参股协议书》、已生效的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房地初字第27至34号民事判决和(2001)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4至61号民事判决以及第三人的工商登记等资料,将华惠大厦的权属人由原华惠物业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华惠有限公司。其变更行为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的规定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民事判决未排除其他人对华惠大厦享有所有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答辩有理,应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华银大厦物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池志勇

审判员刘烨

代理审判员邓耀辉

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郑丽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n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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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9日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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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易房屋产权进行调查购房者需要对房屋产权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审核,在过户之前看好房屋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是否有抵押或共有人等。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无论是房产赠与还是买卖,都需要进行房产转移,转移双方当事人都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之中,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评估房产正常情况下,房产评估需要找评估公司,此过程大约要5~7个工作日。办理贷款若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需要同时向公积金和银行进行贷款申请;若只申请商业贷款(按揭贷款),只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申请即可。此过程是二手房交易中耗时最长的阶段。贷款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
    2023-06-26
    452人看过
  • 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海南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生,男,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测(即戴文泽),男,一九六九年三月四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平,男,一九七0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戴文卫,琼山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卫,男,一九七四年六月九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山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苏庆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翔,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代学富(即戴学富),男,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与四上诉人系父子关系。被上
    2023-06-08
    303人看过
  • 惠州市惠东县社保局的电话及地址?
    地址:惠东县政府对面大岭国税局7、8楼办公电话:0752-8801815投诉及咨询电话:0752-12333(全国统一社保咨询电话)传真:0752-8830268公交路线:暂无公交信息邮编:516321网站:http://rlzyhshbz.hidong.gov.cn管辖范围:平山街道、大岭镇、白花镇、梁化镇、稔山镇、铁涌镇、平海镇、吉隆镇、多祝镇、白盆珠镇、安墩镇、高潭镇、宝口镇、黄埠镇、巽寮度假区、港口度假区职责简介:(惠东县社保局可办理以下业务,其它业务请在惠州市社保局办理。)1、负责惠东县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审核、拨付工作。2、承办惠东县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职工保险关系转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续保工作。3、审核惠东县参保职工待遇享受条件、计算其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保险金。4、负责惠东县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日常管理工
    2023-05-29
    290人看过
  • 惠州市惠城区娱乐场所多久时限
    一、办理时限20(工作日)二、法律依据**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第九条设立**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八)消防
    2023-05-28
    326人看过
  • 惠州姓名变更办理指南
    剥夺政治权利
    办理条件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办理流程受理申请(派出所)→审批(户政科)→办结(派出所)办理时限派出所20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县(区)级局户政部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以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受理地点东湖派出所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东平南路88号电话:0752-2252626河南岸派出所地址:河南岸镇府前路1号电话:0752-2508322新村派出所地址:新联路19号电话:0752-2321772
    2023-05-29
    374人看过
  • 惠州低保变更办理流程
    低保变更手续(一)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居(村)委会应及时作出变更处理意见,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提出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市(县、区)民政局审批。终止享受低保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提交县(市、区)民政局核销。(二)城乡居(村)民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转移手续,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惠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各种合法经济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成员获得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类劳动收入。(二)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偶然所得等收入。(三)接受赠与、继承、社会捐助的资金等收入。(四)各项社会保险待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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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惠州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怎么变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0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惠州房产管理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惠州房产管理局是怎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2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
    • 惠州市惠城区财政局产假假多久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9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 惠州市世远房地产经纪公司怎么样?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5
      1劳动者想拿到单位的离职证明,那么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按照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才会开具离职证明的。当然,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惠州房屋所有权纠纷律师收多少钱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25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