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关于刑事辩护企业职务犯罪的问题时,需要考虑三个条件:行为主体身份适不适格、行为后果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首先,行为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是关键因素之一。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因此,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因实施上述行为而被起诉到法院的,被告人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要件特征,在刑法分则中也没有据以定罪的相应规定,故不能对被告人判决有罪。
其次,行为后果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为例,如果行为人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但并未达到“重大损失”,也不能构成犯罪。
最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指控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职务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在回答关于刑事辩护企业职务犯罪的问题时,需要考虑以上三个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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