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谁担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30 19: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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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谁担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产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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