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在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后,出院仅4小时即离开人世。孩子的父母认为这是医院过失导致。6月8日,痛失孩子的家人将柳南区某卫生院和柳州市某医院告上法院(详见本报6月9日05版)。8月17日,城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方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2008年4月8日凌晨4时,孕妇韦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某卫生院住院待产。当日下午1时50分,医生告知孕妇及家属,其分娩困难,建议转上级医院分娩。孕妇及家属要求转至柳州市某医院进行分娩。下午3时20分,韦在柳州市某医院办理了入院手续,进行剖宫手术,于下午4时许,生下一男婴。但婴儿因“羊水浑浊”转儿科,入院后即予上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
同年5月2日,医院告知新生婴儿“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原告遂携新生婴儿于当日出院,婴儿于当晚9时死亡。
据了解,该案先后经过三次医疗鉴定,因双方对于前两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今年3月29日,中华医学会出具中华医鉴(201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两家医院存在过失行为,违反产科和新生儿科的诊疗常规,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医疗事故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两家医院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参与度60%。
日前,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柳州市某医院和柳南区某卫生院赔偿原告毛毛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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