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20:16:03 7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确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2)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德庆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占用城市道路: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审批表》上作出审批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挖掘城市道路: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审批表》上作出审批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德庆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德庆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德庆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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