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企业每一个年度缴纳的税款和承担的纳税义务,在现行的会计报告中都没有给予表达和披露。不是企业不想知道自己的纳税状况,也不是政府不需要企业的这项信息,而是现行的会计制度没有此项信息披露的设计要求。本文试图通过阐述纳税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探寻我国会计制度在纳税信息披露上的缺陷,分析造成这个缺陷的原因,对如何在我国会计制度中完善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一探讨。
一、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需求
中国政府每年征收的税款总额,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均给予公布。但中国每一个独立的企业每年缴纳和承担的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却没有一个企业能够准确完整地给予披露。
《公司法》规定,企业必须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规定的财务报告主要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级附注组成。在这些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中有“应付税金”项目,利润表中有“所得税费用”项目,现金流量表中有“税费返还”和“支付的税费”项目。
但在笔者看来,这3张报表的4个项目,无法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反映和披露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比如,“应付税金”披露的只是应付未付各项税款期末余额,全年应缴或已缴的税款总额无法披露。“所得税费用”无法披露会计和税法之间的绝对性差异。“税费返还”和“支付的税费”无法区分税款所属年度,也无法区分代收代缴增值税税款和企业自行承担税费。换一个角度说,作为一个具体的纳税人企业,它的整体税负和缴纳的税款具体数据是多少?税收负担对这个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或者说税款对它的资产负债的影响是什么?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所编制的企业财务报告,无法给予披露。
众所周知,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时,也就是说国家在确定企业纳税负担的时候,必须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税收负担过重,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国家要想了解企业的税收负担,就必须从企业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中采集税收负担的相关数据,作为决策的依据。
此外,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分析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来判断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决定未来的经营投资方向。而国家的征税机关也可以通过分析企业披露的纳税信息,确定检查方向提高征管效率。
进一步来看,国家通过搜集整理企业的纳税信息,可以知道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是否恰当,是否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而通过在立法环节公布新的法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税收主管部门的基层执法机关通过搜集企业的纳税信息,可以类比同类企业以发现纳税异常企业,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企业通过分析企业纳税信息,可以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也可以通过对比同类企业的纳税信息,发现差异,从而提高准确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综上所述,无论国家在税收立法环节、执法环节,还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都对企业纳税信息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
二、现行财务报告未能完整披露纳税信息的原因
以笔者之见,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是在西方会计制度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的产物。但在纳税信息披露的问题上,补充完善得还不够。具体原因有如下一些。
(一)西方国家的财税体制与我国的财税体制有本质的不同
西方国家的企业不是国家税收的主要缴纳者,自然人才是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缴纳者。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所得税只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补充。对于西方国家的企业来说,由于涉及的税种和负担很轻,其会计制度也就没有必要把企业的纳税信息作为一个重要财务信息给予关注和披露。
我国则不同。在我国的财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财政税收的主要缴纳者。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企业是国家税收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只是国家税收的很次要的补充。这样,企业的税收负担相比西方国家的企业来说,就要重很多。不仅表现在税种比西方国家企业多,交纳的税款也要比西方企业多。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由于缴纳和承担的税收比较多,企业完整准确地披露纳税信息就成为我国社会各个方面对中国会计制度的一个迫切要求。
(二)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不同
现行西方国家的会计信息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多元化的非政府投资者和债权人。政府对企业财务报告的需求不是很大。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认真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所以,西方国家的会计信息也就是主要为了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设计的。具体说,投资人和债权人对企业关注的重点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要素。
而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是主要的活动主体。我国的会计制度主要的服务对象应该说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因此,我国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会计信息,不但要满足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同时也应当满足作为政府财政部门了解企业税收负担是否恰当的需要。后者的缺陷,就是我国目前财务报告的主要不足。也就是说,我国的企业作为国家税收的主要缴纳和承担者,每年交纳的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是多少、是否影响到它的正常经营,我国的企业财务报告均没有给予应有的充分的完整披露。
三、完善企业纳税信息披露的一些思索
我国企业需要履行的纳税义务和缴纳税款的税种很多,每一个税种的纳税义务,都应该从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比如,价外税会计准则、价内税会计准则,其他税准则等等。同时,财务报告中也有必要增加一个“企业纳税状况表”。通过这个表来披露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状况、企业纳税或享受税收优惠状况。
当然,制定会计准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需要复杂的论证过程。但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确实没有完整反映和披露企业缴纳税款承担纳税义务的状况。这是一个现实,也是我国会计制度设计的一个缺陷。以笔者之浅见,这个缺陷不应该讨论需不需要修补完善。需要尽快讨论的是,如何能够尽快完善企业纳税信息确认、计量和披露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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