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起诉
刑事诉讼法从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在本节作了规定。自诉案件,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范围,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少数几种,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而被告人被起诉指控的犯罪行为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虽属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三)审查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自诉人(被害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的犯罪依法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对自诉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犯罪事实清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以裁定驳口起诉。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经两次依法传唤自诉人,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以自诉人撤诉结案。人民法院已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庭的,也应以起诉人撤诉结案。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如果对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宣布休庭,依法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可以进行调解,即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带来的损害,提出被告人依法赔偿的要求。通过自诉人与被告人自愿的协商,依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是自诉刑事案件结案的必经程序。如果自诉人或者被告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判决宣告之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可以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反诉自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已构成犯罪,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反诉的案件,同样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对于反诉案件的处理,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四)关于自诉案件范围规定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本条第1)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接受理。这类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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