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1995年颁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的工程验收工作得到加强,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个别项目验收工作严重滞后,项目投产几年仍未作竣工验收,甚至个别项目仍未进行交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掌握质量评定标准不够准确,致使评定结果与工程实际偏差较大;采用验收办法不统一,目前仍有个别重点项目不执行《办法》的规定,而采用地方或交通系统以外的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工作。这些做法违背了《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使项目不能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和教训,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得不到客观评价,缺乏公路工程项目可比的基本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建路、依法管路的意识,把我国公路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和《办法》的要求,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路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按《办法》规定立即组织质量鉴定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后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试运营。
二、公路工程项目自交工验收后一年内为试运营期,特殊项目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试运营期不得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转为正式运营。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收费公路项目试运营期结束后应停止收费;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恢复收费。
三、为体现工程质量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对《办法》中的工程质量评定(附录C表1)改由验收委员会的专家组执行。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专家组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建设管理、公路机构、质量监督等负责人共5人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所邀请的专家组成。其它评定工作(附录C表2~5四张评分表)由项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执行。
四、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等级应根据竣工验收质量计算评分对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结果重新核定质量等级。
请各地对“八五”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未验收项目作出切实可行的验收计划,争取年内完成验收工作,部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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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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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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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部批转交通部公安局关于加强公路运输公安保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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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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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工作的通知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市能投集团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13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1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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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验收过程湖南在线咨询 2023-10-30一、竣工查验的安排由建造单位,担任安排施行建造工程竣工查验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查验施行监督。 二、查验人员由建造单位担任安排竣工查验小组。查验组组长由建造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托付的担任人担任。查验组副级长应最少有一名工程技能人员担任。查验构成员由建造的单位上级主管、建造单位项目担任人、建造单位项目现场处理人员,及勘测、方案、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能担任人,或质量担任人构成,建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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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通知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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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需要参与哪些相关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8项目经理应参加验收:A地基基础分部工程;B主体结构分部工程;C单位工程;D工程竣工。《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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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取消部分收费部分项目的通知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