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诉讼和解在执行程序中的延续,是达到和谐司法的有效途径。执行和解能迅速地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如何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应有功能,笔者结合多年的执行工作实践,对和解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作一些粗浅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和内容。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地协商,就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达成协议,一致同意中止执行程序,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后,原执行程序即告终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执行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从而结束强制执行的一种民事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和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把其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给第三人;债权人也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
2、变更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额。债权人可以免除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3、变更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协议宽展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4、变更履行方式。执行依据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可能是金钱给付,也可能是交付标的物或是完成一定的行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变更履行义务的方式,例如金钱给付变更为以物抵债或是劳务抵债,完成一定的行为变更为金钱给付。
二、执行和解的现实意义。
执行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现实意义是重大的。
1、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不少当事人在经过诉讼程序以后相互之间矛盾较深。通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义务得以履行,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还有一部分案件,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固然能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但社会效果不好,甚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而通过执行和解,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2、能够提高执结率。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身履行能力较差,如果申请执行人做一定的让步,让被执行人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安慰,就会想方设法去履行。这样就可能会使一些本无希望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3、能够减少办案周期。不少执行案件涉及到以物抵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抵款标的的价款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进行评估,而评估往往又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即使评估了,对于评估价双方也不一定都能接受。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对价款达成一致,进行和解,不仅会减少其间的中间环节,而且还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4、能够降低执行风险。案件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造成执行人员伤亡。通过执行和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对于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的案件,更能够降低执行风险。
三、执行和解的运用。
执行人员要充分认识执行中和解工作的重要性,把执行和解作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在依法的前提下,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纠纷。对于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执行人员应主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为执行和解创造有利的氛围,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把握好结合点,推进执行和解。一是把宣传执行风险与推行执行和解相结合,把执行和解贯彻到每个案件之中。执行人员应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执行案件的不同工作阶段都要给当事人做工作、留时间,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二是把执行信访与执行和解相结合,对于执行信访案件,除去加大执行力度和给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工作外,通过责任到人明确职责,形成执行方案,强化执行案件的调度,加快办案的效率,集中力量加大执行力度,力争结案。通过分期履行、执行担保、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产权抵债、资产反租等多种形式,尽力促使案件执行和解。三是把强化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相结合。主要指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执行方式,将担保制度引入了法院执行和解,形成担保式执行和解。
2、将和解贯穿于执行工作的每一阶段,推进执行和解。一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前阶段,执行人员要认真查阅执行依据,了解执行内容,必要时调阅审理卷宗或向案件主审了解案情,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及时与被执行人沟通,析法明理,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执行和解方案,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二是在强制措施实施前阶段,执行人员要针对大部分被执行人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畏惧心理,在强制措施实施前对被执行人展开心理攻势,明确讲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尽可能的让被执行人权衡利弊,从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处理。三是在强制措施实施后阶段,执行人员对于已经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要抓住提审等有利环节,让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固定证据,以便查找到执行线索;或者结合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更深一轮的现身说法教育,从而因势利导做好和解处理工作。
3、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灵活采取措施,推进执行和解。一是利用多重执行案件参与主体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推进执行和解。参与主体包括执行法官、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说情人等等。在执行和解过程中,以人为本,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实现最佳执行效果。比如针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的,执行人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都信服的一个亲属,请其参与和解,以裁判文书为依据,以亲情为溶点,促成和解。二是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力促进执行和解。通过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报道和曝光,特别是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困群体为申请人、暴力抗拒执行等典型案件予以报道,通过严惩那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接受传唤的被执行人,宣传了法律教育了群众,给所有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巨大压力,从而推进执行和解。三是利用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例进行说理讲法,力促执行和解。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用身边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判刑的典型案件,对其宣讲法律、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通过后果警示法,使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履行义务,达成和解。四是利用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力量,寻求支持,力促执行和解。此类案件主要是针对涉及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为行政机关、乡镇政府、村委会、国有企业等案件。通过利用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力量,促使行政机关、乡镇政府、村委会、国有企业等部门履行义务,化解纠纷。
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处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依法恢复执行。具体处理如下:
1、当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全部实现,即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期限已届满,法院不再恢复执行。
2、和解协议变更了给付数额,如法律文书明确规定有给付总额的,仍按总额执行;没有规定总额的只规定按期付一定数额的,已执行部分扣除,未履行的,仍按期和数额履行。
3、变更了给付方式的,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方式给付,原已执行的部分应扣除。
4、变更了履行义务主体的,应由原债务人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已履行部分应扣除。
作者:肖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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