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度,退休金依原工资等级和地区等级而定,达到退休年龄并缴纳30年以上养老保险费者可以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津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范,并为世界诸多国家所效仿。
19世纪末,德国的工业化迅猛发展,同时,由此导致的劳资纠纷和冲突也日益升级。为了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1888年底,《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被提交到议会。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以微弱多数票通过了该部法令,并于1891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工人和职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制度,费用由雇主和工人各负担一半,国家对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金者每人补贴50马克。
目前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由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主体。1891年刚建立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工人群体,1913年扩大到管理阶层工作人员,1938年又扩大到手工业者,现在已经覆盖了所有的受雇劳动者。
在待遇给付方面,德国的养老金包括:一般养老金、残疾者和丧失工作能力者养老金、失业养老金和妇女养老金。不同类别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不同,基本条件包括年满65岁,累计缴费35年。养老金的标准由参保人的报酬积分和养老金现值共同决定,其中养老金现值全国统一,一年一定;报酬积分取决于个人缴费期内历年工资收入与全国平均工资比值之和。个人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期限越长,预期获得的养老金就越多。养老金水平每年调整,调整幅度取决于毛工资增长率、净工资增长率和净养老金水平。当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首先动用弹性储备金(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仍不足的部分,由联邦财政给予补贴。德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收支规模约在2500亿欧元左右,在连续不中断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平均的月养老金水平在老的联邦州(原西德地区)是824欧元,新联邦州(原东德地区)是938欧元。
在经办和监管体制方面,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包括各州的保险机构、联邦铁路保险公司和海上保险公司。虽然不同经办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独立,但是养老保险基金却是可以相互调剂使用的,即基金全国统筹与经办多样化的有机结合。德国养老保险的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两个方面。在行政监管体系中,联邦直属的经办机构由联邦的社会保障部或联邦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州直属的保险经办机构由该州的社会保障事务部(或者州监察局)负责监管。联邦和州有独立的社会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监管权力。
劳资自治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首先,劳资自治的原则是基于历史的原因和德国社会民主的传统而形成的。工人运动是推动德国最早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工人阶级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建之时,就有参与养老保险决策与管理的期望和动力。与此同时,主张社会参与的社会民主主义在德国长期盛行,它为劳资自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矗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劳资自治是与国家立法紧密结合的,劳资自治的原则是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的,而劳资自治形成的重大决策也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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