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立案管辖是怎样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6:41:17 342 人看过

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上海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侮辱罪控告书应该交给公安机关还是法院?

刑事控告书应该交给公检法哪一个机关,一般是按照案件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来决定。

但也可以交到公检法任何机关。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类刑事案件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1、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七类案件)。

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对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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