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金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飞媛及原审被告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24:08 187 人看过

上诉人广州市金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飞媛及原审被告人施焰、广州天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飞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业银行职员,住××省××市××区×××路×号××栋×××号。

原审被告:施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区××××号××大厦×座××。

原审被告:广州天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区×号。

法定代表人:龚润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金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飞媛及原审被告人施焰、广州天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起诉我公司,依法应由我公司住所地(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错误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是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侵权纠纷,对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均有专门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购买和使用化妆产品的地址是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17号,因而产品的销售地和侵权的行为地均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尽管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亦享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依法选择了产品销售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因此,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主张以一般地域管辖来确定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与法相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李自强

审判员罗慧虹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艳飞

===================================================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7日 1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定代表人相关文章
  • 上诉人常胜、常岩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英格瑞斯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明、刘良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07当事人:常胜、常岩、湖南英格瑞斯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明、刘良峰法官:谭铁强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胜,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建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镇谢家214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普乐街25号清香园茶楼。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岩,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紫荆雅园三栋301房。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宪全,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英格瑞斯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乐塘村。法定代表人易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明,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2号之四1001房。委托代理人曾宪全,湖北佳元律师
    2023-04-23
    145人看过
  • 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付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付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恭义,男,1950年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付清,男,196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付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董付清于2009年8月1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宏达公司赔偿原告董付清大棚骨架款6000元,建筑安装及人工费用5000元,以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0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宏达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2023-06-07
    50人看过
  •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什么不同?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如下区别:上诉人是指对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人,被上诉人是二审案件的被告。上诉人可以是二审原告或者被告。上诉人是被告的,被告是一审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无上诉权或“被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并非所有人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一审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若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而擅自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受理而有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情况。而且
    2023-07-08
    233人看过
  • 上诉人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与被上诉人胡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佳代理审判员肖艳代理审判员李剑
    2023-04-23
    395人看过
  • 第三人上诉原告,被告,怎么办
    在需要重新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若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属于一审级别的再审,则作为第三方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若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属于二审级别的再审,那么作为第三方的当事人将没有上诉权可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原被告或第三方当事人对于重审结果持有异议并分别提起上诉,他们应按各自的上诉请求,预先缴纳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而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指的是在已启动的诉讼中,对该诉讼的原被告角色提出独立诉求并参与到诉讼中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24-05-18
    395人看过
  • 确认上诉人是否为2022年原审被告
    不是的。无论是原审原告还是原审被告,都可以提出上诉,因此被上诉人可以是原审被告,也可以是原审原告。上诉,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023-07-02
    242人看过
  • 杭州芙玖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博达新大陆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芙玖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法官康洪任审判长,法官柴杨、史宇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瑞丽时尚先锋》2007年7月、9月刊发布芙玖品牌广告。后经双方协商,决定将2007年9月刊的广告变更至2007年11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广告,但被告却拖欠原告2007年11月刊广告发布费30825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30825元,并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6月1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广告发布合同、广告样本。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
    2023-06-07
    469人看过
  • 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
    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被告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原告所支出的调查取证等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原告庭审时明确,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为原告在第42类注册的第1442995号商标,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只是说明原告商标注册的历史;本案指控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被告在其店招上使用1+1字样。被告辩称:1、被告使用的伊加伊商标注册在先,1+1是其谐音,被告使用1+1不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2、被告合法使用注册在第35类上的1+1商标。其中的饭店管理与餐厅属于类似服务;3、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1+1不是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原告在注册了注册证号为第1442995号商标后一个月,又在同一类别将上述商标的左半边注册了注册证号为第1455548号商标。由于伊加伊商标已经注册在先,原告已经不可能注
    2023-06-08
    396人看过
  • 上诉人湖南华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攸县良泰锌品厂、沈锦
    上诉人湖南华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攸县良泰锌品厂、沈锦来、沈年喜、孙友林、徐卫平、原审被告长沙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镇。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良泰锌品厂。住所地:××省×县×镇。法定代表人彭秋兵,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锦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镇××××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年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镇×××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乡×
    2023-06-07
    480人看过
  • 辽宁百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臣彪、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虚假广告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百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尚桂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臣彪,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乡大范屯村2组15号。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卢育波,系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接传波,系该报社法律顾问。上诉人辽宁百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信息)与被上诉人贾臣彪、原审被告华商晨报社虚假广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一权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丽主审,代理审判员周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百业信息系经营广告业务的公司,辽宁龙威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2023-04-24
    291人看过
  • 原告广西梧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罗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梧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聂杰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大同,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建平,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罗定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泷江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家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梧州市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大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苏萍芳,经理。原告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罗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公司)、梧州市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药房)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梧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大同、何建平,被
    2023-04-24
    338人看过
  • 化妆品广告审批程序
    一、服务内容:办理在石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审批二、审批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国家工商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三、审批条件单位和个人在石首市范围内申请化妆品广告宣传时,必须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产品的规格、品种、型号;(三)生产地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必须抽样检测合格);(五)产品广告宣传内容。四、审批程序单位申请——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发放《化妆品广告宣传审批表》——审批五、审批时限:申报经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如另有特殊情况,经卫生监督部门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根据鄂价费字[1996]256号和石政办发[1997]107号文件,审批一个品种收费200元/种。
    2023-04-28
    444人看过
  •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金麦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武知初字第48号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林口。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虹,女,福建省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廖汉初,男,福建省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武汉市金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汤明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传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达利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金麦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麦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庆新、许继学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汉初,被告金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传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2023-04-24
    57人看过
  • 被上诉人就是被告吗
    被申诉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2、内部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被处分人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3、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
    2023-03-06
    8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法定代表人
    相关咨询
    • 上诉人就是原审被告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5
      不是的。无论是原审原告还是原审被告,都可以提出上诉,因此被上诉人可以是原审被告,也可以是原审原告。 上诉,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
    • 被上诉人应该是原审还是原被告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5
      法律规定:1、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接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被告同意,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同意,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
    •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有原告上诉的,被告人及亲属是否能重新起诉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25
      1、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 2、被告人及亲属上诉的,不会加重处罚。 3、如果一审事实认定有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量刑不当的,可以改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
    • 二审阶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可否提起反诉?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只是处理方式与一审程序中的反诉不同,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 被告是上诉人还是原告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7
      上诉人可以是原审原告,也可以原审被告。 在法院诉讼中,上诉人是指对一审判决不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如果是原审原告上诉的,则上诉人为原告,被上诉人为被告;如果是被告上诉的,则上诉人为被告,被上诉是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