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6:23:48 389 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侵权物品,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案例: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开庭主犯被判两年

【新华网2003-11-18】今天上午,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宣判。年仅20多岁的孙媛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案犯夏志军被判处罚金3万元。据了解,有数家国外知名大公司购买了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受害方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称,该公司将追究这些国外大公司的民事责任。

孙媛是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客户服务总监,2001年10月4日,塞翁公司董事长杨达悟(DavidJacobson)通过其他员工得知,孙媛和夏志军成立了一个与塞翁公司从事同业竞争的公司。2001年10月5日,杨达悟打开孙媛在塞翁公司的专用电脑,发现里面的文件都被删除掉了,通过采用微软公司的一个文件恢复程序,杨达悟将被孙媛删除的文件资料恢复后,发现共有92个文件,通过阅读孙媛在塞翁公司专用电脑上的被删除文件资料,塞翁公司发现,孙媛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在盗窃公司收集和生产的文件资料,并以一个名为“太阳驹”的媒体跟踪公司名义,将此信息提供给数个客户,这些客户包括法玛西亚、富士胶片、西安杨森等。

塞翁公司通过阅读法律法规,以及按照同孙媛及公司另一员工夏志军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规定,认为两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01年10月9日,塞翁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处举报了孙、夏的犯罪行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塞翁公司被偷盗的部分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了鉴定,其一是被偷盗的塞翁公司的五个数据库,其二是被偷盗后直接出售给他人的信息资料文件。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警方委托,对塞翁公司被侵害商业秘密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鉴定,认定该公司受损53万余元。

据塞翁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为上百家国际公司跟踪监测中国市场及中国产业信息,其客户大多是《财富》杂志评选出的世界五百强公司。塞翁公司负责人认为,国外一些公司在要求中国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应做侵犯中国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对购买孙媛窃取的商业秘密的国外公司,塞翁公司将诉诸于法律。

宣判之后,孙媛与夏志军表示要上诉,他们认为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记者/杨昌平)

来源:北京晚报

一年徒刑十万罚金侵犯商业秘密代价不菲

【2003-09-0209:14作者:王子瑞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日前,河南省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人尚全海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997年年初,尚全海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劳动合同,由尚全海负责技术开发,瑞贝卡公司承担开发费用,研究成果归瑞贝卡公司,并约定瑞贝卡公司按合同支付尚全海工资,尚全海有义务保守瑞贝卡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接受第三方聘请与从事相关业务,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止。之后,尚全海研究成功“驼毛人发化”技术并在瑞贝卡公司应用,这项技术给该公司带来不菲的利润。此后不久,该公司认为合同有缺陷,提出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遭到尚的拒绝。

2000年年初,瑞贝卡公司停发尚全海的工资,同年4月底,尚私自离开公司,并将“驼毛人发化”技术资料带走。当年7月底,尚全海到郑州某发制品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并将“驼毛人发化”技术在该公司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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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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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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