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作为管理者未能保证通道门通畅承担相应责任
事件
2003年7月11日,年仅5岁的小伟(化名)在某幼儿园老师的带领下,从教室内到室外平台玩游戏。途中因通道处推拉门关闭,小伟在跑动过程中,将推拉门的玻璃撞碎,面部及大腿内侧受伤。小伟被送往医院后进行了伤口缝合术。
9天后,协和医院门诊建议对小伟的面部进行磨削治疗,右大腿瘢痕切除治疗,费用为5000元。
小伟的父母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其继续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3万余元。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小伟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幼儿园,应该能够预见到儿童在跑动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差的年龄特点,而且未能保证通道门的通畅,导致小伟撞倒在地,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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