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有哪些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09:23:05 460 人看过

(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二)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一、招商引资合同预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签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若是预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内容规定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对违约的补救。在大陆法中,违约责任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范畴。

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自主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是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若放任当事人此种行为,无疑是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否定。因此,法律设立违约责任制度,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该债务在性质上就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责任,从而使合同所设立的债权得以实现。所以,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对有效维护合同纪律,促进合同的正确履行,弥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稳定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属于民事责任,除具有民事责任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下列特征:

(一)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二)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债权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以违约责任也主要是财产责任。我国的违约责任方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这是因为合同关系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其权利义务仅对双方当事人设立,所以,违约责任也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即使是债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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