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国有企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资委日前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针对主要问题,堵塞制度漏洞
《实施意见》强调针对国企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主要体现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环节: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有的企业改制时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对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有较大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已核销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又收回,这部分资产本来属于国有资产,却被参与改制的投资者按其在改制企业的持股比例享有。针对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这样规定,能够从制度上防止这个环节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企业改制,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评估作价就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即改制后的企业无偿占有了土地使用权;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改制企业,但土地却由改制后企业无偿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性企业改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但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同土地使用权一样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保障职工参与,维护职工权益
国企改制需要广大职工的支持和参与,《实施意见》在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如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企业要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等。
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实施意见》还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要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等。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责任落实
规范改制很重要的是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在这方面,《实施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是要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建立有关改制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制度,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的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作这样的规定,目的就是要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责任追究,使改制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促使审批改制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真正做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另一方面是明确改制具体事项的责任主体及其监管责任。如对于交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处理的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实施意见》规定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责任主体,由其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于需由参与改制的非国有投资者落实的事项,如支付受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履行在职工劳动关系方面的承诺等,《实施意见》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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