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空坠物等案件中,我们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被害人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由建筑物坠物或抛物造成,即损害与加害的因果关系,就完成了举证。剩下的就是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未抛物。不能举证,则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建筑物的全体业主(除一层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高空坠物等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我们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又叫过失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通俗地说,就是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认定,无法举证则必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砸者只要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由建筑物坠物或抛物造成,即损害与加害的因果关系,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未抛物。不能举证,则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建筑物的全体业主(除一层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高空坠物责任认定标准是针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所制定的责任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二十年的,侵权人仍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建筑物使用人的请求确定侵权人。
具体来说,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则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应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二十年的,侵权人仍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建筑物使用人的请求确定侵权人。如果既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也无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二十年的,侵权人仍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建筑物使用人的请求确定侵权人。
高空坠物责任认定标准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这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防止高空坠物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高空坠物等案件中,我们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当事人责任。该原则指出,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应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二十年的,侵权人仍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建筑物使用人的请求确定侵权人。如果既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也无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二十年的,侵权人仍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建筑物使用人的请求确定侵权人。高空坠物责任认定标准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防止高空坠物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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