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涉港雇员死亡申请赔偿时可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10:47 377 人看过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93]司公函034号

发布日期:1993-4-7

执行日期:1993-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告,应聘到香港工作的国内公民,如在港工作期间因工伤意外死亡,其亲属向香港雇主或香港有关部门申请意外赔偿及疏忽赔偿时,除仍依我部(87)司发公字第050号《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公证规章集成》第395页)的规定办理有关公证书外,还可视情况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以备香港法院判决时参考。请尽快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我部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各级公证管理机关和公证处要在认真贯彻《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证质量,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要充分认识和宣传调整公证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学习和掌握新标准的基本内容。新的公证收费标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了公证服务成本提高和公证机构今后的改革、发展等因素,根据近几年来的公证实践,对原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适度提高了公证收费总水平,使公证收费更加体现公证服务价值,更加适应公证事业今后发展的需要。对新的收费标准,公证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并向有关当事人做好宣传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取消了对涉外、疑难事项加倍收费的规定,公证处在办证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实行“双重”收费标准。

三、要抓好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具体标准,按照《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收费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定价。接此通知后,各地要抓紧与当地价格部门联系,尽快制订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地在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时,既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也要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特别是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证事项,要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执行标准。

四、要实施法律援助,依法减免公证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和重申,公证处有义务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各公证处应积极主动地办理此类公证,并依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有关公证申请人实行减免收费。

五、要实行明码标价,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公证处要按照规定对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公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所属公证处的收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应立即通报并会同价格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六、要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证法律服务的良好形象。各地公证管理机关和公证处在落实《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树立方便、快捷、优质、可靠的公证法律服务形象。

各地在贯彻执行当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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