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管制刑要怎么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4:42:02 297 人看过

因此,当前我国管制刑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们刑罚观念之转变和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由于管制刑执行的开放性,行刑环境具有相对宽松性,如果没有完善的执行制度加以保障,就会使管制刑失去其作为刑罚的严肃性,从而失去刑罚的惩罚性的基本特征,使刑罚落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更无从谈起,不仅达不到设立管制刑的初衷,反而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为使管制刑在社会生活中更有效的发挥作用,本人认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制刑制度。

一、完善管制刑的立法

人身危险性因素是确定对罪犯是否适用管制刑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现行《刑法》对此只字未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作出“管制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衡量应综合犯罪人的具体涉案情况和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加以考虑”的规定。这样能为法官对具体罪犯是否决定适用管制刑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

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的细则和规则,明确对管制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以统一规范协调管制刑从判决交付执行行刑完毕宣告解除的各个环节,实现管制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管制刑执行不尽人意的状况。

本人认为,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应有的内容包括:

(1)关于被管制罪犯执行期间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加重或附加惩罚的规定。

(2)关于不同情形下被处管制刑罪犯的服刑场所的规定。

(3)关于执行机构和人员配备保障的规定。

(4)关于专门执行机构主要职责的规定。等等。

三、建立管制易科剥夺自由刑的制度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规定:“在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恶意逃避服刑的情况下,可以用剥夺自由刑代替,其期限为法院判决所判处的限制自由刑刑期。”又如法国刑法中关于限制自由刑中的放逐规定,放逐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潜回法国,将被视为犯有中止放逐罪,要按重罪处以拘禁。在我国管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逃避服管制刑,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而按照法律,却又无法进行处理,使得管制刑的作用大大降低。为了提高管制刑的实行效果,保证管制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管制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刑法》作出以下规定:被管制的罪犯有逃避服管制刑的,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的,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将剩余刑期根据一定合理比例,易科拘役刑或有期徒刑。从而使管制与拘役(或其他徒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密。

四、建管制刑与附加刑并用的机制

刑罚保持相应的强度是必要的,否则对犯罪所表现出的过度宽容会伤害社会对报应犯罪的正当感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适度加大管制刑的刑罚强度,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管制刑作为一种教育刑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实现刑罚的可感性和提高整个刑罚机制的效能。为此,我们建议在对罪犯判处管制刑的同时,还应考虑对其附加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或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殊行业或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无偿性的公益劳动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以上两节,我们为了更充分地展示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内涵,更清楚地阐明这两者所包含的重要问题,而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论述。然而事实上,这两者在适用中往往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并体现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的。当某一纳税人符合一国居民的认定标准,该国即可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进行课税;反之,对于不符合居民标准的非居民,该国则只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进行课税。因此,在具体地认识我国税收管辖的现状时,分别以不同的税收法律为框架,综合地认识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适用,较之拆散法律、割裂地看待两者,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如前所述,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所拥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税权力。如果在这一
    2023-05-05
    96人看过
  • 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因和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问题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明确和改进。我国民诉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标准,从规定看,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主要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讼标的的大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中又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范围,对每年的受理案件数也作出了明确限制。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最高院希望高级法院少受理一审案件,放宽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下放管辖权限的思想。在此之前各省、市为了规范级别管辖,纷
    2023-06-11
    415人看过
  • 论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要: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可以从缓刑适用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当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适当修正对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对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规定某些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的情节,但同时应保留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我国的法人缓刑制度;应当设置缓刑适用听证程序。关键词:刑罚制度缓刑适用制度立法完善当代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缓刑的适用率普遍较高。资料显示,在美国1990年共有250万人在缓刑监督管理之下,比1980年增长了126%,1997年的缓刑人数也保持在236万。[1]而1991年,美国正在执行缓刑的犯人更是达到创记录的约270万,大约是监狱在押犯人数的4倍。在美国的成年罪犯中,大约有65%被给予了缓刑的处遇。[2]在芬兰,通常有2/3的监禁刑被缓期执行。[3]在北欧某些国家,缓刑的适用率更高,例如,瑞典1966年
    2023-03-07
    53人看过
  •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一)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与西方法治国家有明显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一是在纵向上,立法上没有按照上下层级结构的要求设立一个统一或独立的权力审查机关。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流水作业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各自的办案需要予以适用。二是在横向上,公、检、法三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基本上处于一种平行状态。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需由公安机关执行外,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
    2023-06-14
    192人看过
  • 对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的相关思考
    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项制度。现有的减刑制度既不具有可撤销性,也没有附加考验期限,这种减刑机制一方面不利于已经被减刑释放的人继续认真改造,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人员在减刑当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而且,减刑制度名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实为减少刑期不执行的一项制度,以上两个方面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生效判决的法律威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假释制度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在不少国家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而在我国历年来却一直适用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多年来全国适用假释的罪犯人数在罪犯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现实中如此低的假释比例,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使假释制度的刑罚实践作用微乎其微。笔者认为,鉴于现有减刑、假释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的严重缺陷,应建立新型的减刑制度以取代现有的减刑制度,以弥补其不足。这样的减刑制度有几大优点:1.能够促使被减刑者在关押期间能保持警惕,继续
    2023-04-22
    217人看过
  • 从三方面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
    一、完善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刑法规定了罚金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但是法律并没有解决随时追缴的启动、进行以及终结等配套措施的问题,这种无限期地随时追缴制度看似严厉,实际上缺乏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程序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要实现随时追缴,就必须形成法院与监狱以及刑满释放人员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基层组织之间的互动,使法院能够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随时追缴。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或无力缴纳时,可以采用一些替代的执行方法。如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二、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1.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贪利性犯罪适用罚金刑。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罚金刑,其实际执行效果往往好于其他类型的财产犯罪。而且,从理论上讲,作为贪利型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应当受到罚金的处罚,从经济上对其给予有力打击,才符合罚当其罪的刑罚原则。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罚金刑
    2023-03-22
    395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不起诉制度亟待完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微罪不起诉”应该明晰新刑诉法对微罪不起诉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免除处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实践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当,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其它情况也相近的两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很可能一个作出起诉决定,一个不起诉。这样前者将是有罪免刑,后者则无罪无刑。相近的情形出现了罪和非罪截然不同的结果,殊难为人们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笔者认为,既然规定了微罪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也就应该相应规定斟
    2023-03-03
    231人看过
  •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确定的我国宪法监督机关。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现有的体制内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
    2023-04-24
    283人看过
  • 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的探讨
    税务代理作为社会经济签证类中介机构在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及为纳税人服务方面起着积极作用,深入研究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完善现阶段税务代理制将有助于推动中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健全税务代理法律、法规,明确税务代理制度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税务代理的唯一法律依据是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内容较为原则,可操作性较差。2000年,我国政府提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三行业合并,由此税务代理制可通过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将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建立、业务范围、人员组成、法律责任等纳入其中,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将税务代理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执业范围、管理协会的规章制度、后续教育、业务监督纳入统一管理体系中去,从立法的高度确立税务代理的地位和作用,为税务代理提供法律依据。二、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走向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及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与税收法制建设,税务机关依法
    2023-06-07
    315人看过
  • 简析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刑事羁押超期羁押司法控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刑法在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超期羁押、缺乏司法控制的现象特别严重。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羁押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所谓刑事羁押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由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但是这种强制措施没有得到合法的行使就会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能有效地参与到整个诉讼中去。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使用率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变相羁押、虐待羁押人员等现象已经成为了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我们是法治国家历来就很重视人权的保障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规定加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比
    2023-04-22
    413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
    2023-06-13
    334人看过
  • 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对物的追及制度,更是一项对物的追及制度的限制,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没有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系统规定,但司法实践和有关单行法规,司法解释等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致使司法实务界在面对和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标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相当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匮乏;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不统一。“善意”的标准模糊不清;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不确定,动产债权、质权、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缺乏理论上的深层次的探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如何以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举证责任不清,致使当事人举证困难,对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难以落实等。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日趋重视,我国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023-05-01
    422人看过
  • 我国现行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
    很显然,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或不允许发行、流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而仅允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或地区先进的票据立法有着明显的差距。我国票据法的这一规定存在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第一,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支票。但此处不得使用一词含义不明,究竟是指收款人或者记载收款人的持票人不得经背书方式转让支票权利,还是指持票人在未填补前不得提示付款。学理上认为,不得使用的含义仅为不得提示付款(8)。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收款人的空白支票。但此处名称一词,似乎有排除自然人之意,就票据法体系而言,此处的名称一词应包含有自然人之姓名。第二,我国《票据法》对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未有明确
    2023-06-06
    385人看过
  • 完善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方向
    历史在前进,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民事执行措施应当而且必须与时俱进。首先,应当加快民事执行立法。从强化民事执行的地位与作用角度讲,执行部分独立成法似乎更顺理成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执行程序共30个条文,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7个条文;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执行程序的50个条文,再加上其他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估计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总条文数会超过300条。这些内容或迟或早地会上升为法律条文。倘若如此之多的条文仍容纳在民事诉讼法中势必难以包容。此其一。其二,现代生活中还将陆续出现许多执行新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预料,执行条款还将会增多。所以,将民事执行法单列是形势所需。而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在未来的执行法中必将得到较大的扩充。其次,民事执行措施的构
    2023-06-06
    17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9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完善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人民法院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
    • 我国行为的完善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XX关于我国大陆交通肇事罪的完善,可以借鉴外国一些比较可取的模式,避免我国交通肇事罪在应付各种交通肇事行为时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完善:XX(一)将“醉驾”和肇事逃逸独立成罪XX就醉酒行为而言,我国应该参考国外的“零容忍”态度,让其独立成罪,且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成立犯罪。当然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刑的设置是有区分的。同样,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如同前面分析,
    •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是怎样规定的喃?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0
      194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中就明确规定,对反动分子实行管制,这是管制这一新的方法在政策、法律上的反映。7新中国成立后,管制被广泛适用。在当时中央及地方各大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管制的目的、对象、内容、期限和执行等都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如1950年4月《中央公安部关于新区匪特暴乱抢粮情况的综合报告》、1951年10月《中央公安部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及老年犯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