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当前我国管制刑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们刑罚观念之转变和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由于管制刑执行的开放性,行刑环境具有相对宽松性,如果没有完善的执行制度加以保障,就会使管制刑失去其作为刑罚的严肃性,从而失去刑罚的惩罚性的基本特征,使刑罚落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更无从谈起,不仅达不到设立管制刑的初衷,反而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为使管制刑在社会生活中更有效的发挥作用,本人认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制刑制度。
一、完善管制刑的立法
人身危险性因素是确定对罪犯是否适用管制刑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现行《刑法》对此只字未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作出“管制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衡量应综合犯罪人的具体涉案情况和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加以考虑”的规定。这样能为法官对具体罪犯是否决定适用管制刑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
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的细则和规则,明确对管制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以统一规范协调管制刑从判决交付执行行刑完毕宣告解除的各个环节,实现管制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管制刑执行不尽人意的状况。
本人认为,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应有的内容包括:
(1)关于被管制罪犯执行期间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加重或附加惩罚的规定。
(2)关于不同情形下被处管制刑罪犯的服刑场所的规定。
(3)关于执行机构和人员配备保障的规定。
(4)关于专门执行机构主要职责的规定。等等。
三、建立管制易科剥夺自由刑的制度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规定:“在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恶意逃避服刑的情况下,可以用剥夺自由刑代替,其期限为法院判决所判处的限制自由刑刑期。”又如法国刑法中关于限制自由刑中的放逐规定,放逐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潜回法国,将被视为犯有中止放逐罪,要按重罪处以拘禁。在我国管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逃避服管制刑,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而按照法律,却又无法进行处理,使得管制刑的作用大大降低。为了提高管制刑的实行效果,保证管制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管制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刑法》作出以下规定:被管制的罪犯有逃避服管制刑的,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的,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将剩余刑期根据一定合理比例,易科拘役刑或有期徒刑。从而使管制与拘役(或其他徒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密。
四、建管制刑与附加刑并用的机制
刑罚保持相应的强度是必要的,否则对犯罪所表现出的过度宽容会伤害社会对报应犯罪的正当感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适度加大管制刑的刑罚强度,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管制刑作为一种教育刑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实现刑罚的可感性和提高整个刑罚机制的效能。为此,我们建议在对罪犯判处管制刑的同时,还应考虑对其附加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或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殊行业或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无偿性的公益劳动等。
-
关于完善我国管制刑的对策
493人看过
-
完善我国量刑辩护制度的重要性
258人看过
-
完善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381人看过
-
管制刑之完善探讨管制刑之完善探讨
273人看过
-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83人看过
-
完善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建议
371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9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完善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一)人民法院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
-
我国行为的完善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XX关于我国大陆交通肇事罪的完善,可以借鉴外国一些比较可取的模式,避免我国交通肇事罪在应付各种交通肇事行为时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完善:XX(一)将“醉驾”和肇事逃逸独立成罪XX就醉酒行为而言,我国应该参考国外的“零容忍”态度,让其独立成罪,且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成立犯罪。当然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刑的设置是有区分的。同样,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如同前面分析,
-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是怎样规定的喃?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0194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中就明确规定,对反动分子实行管制,这是管制这一新的方法在政策、法律上的反映。7新中国成立后,管制被广泛适用。在当时中央及地方各大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管制的目的、对象、内容、期限和执行等都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如1950年4月《中央公安部关于新区匪特暴乱抢粮情况的综合报告》、1951年10月《中央公安部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及老年犯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