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红与再审被申请人鹤壁某纺织有限公司、鹤壁市某纺织厂多种经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14:14 135 人看过

再审申请人孟某红与再审被申请人鹤壁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鹤壁市某纺织厂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孟某红的诉讼请求。孟某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鹤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某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以下简称省高院),省高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6)豫法立字第29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鹤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孟某红再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孟某红申请再审称:孟某红承包多经公司的食堂至2000年4月20日,后某公司以暂无岗位为由未给孟某红安排工作。2004年10月25日同发公司给孟某红出具一份员工离职清理手续联系单和退款审批表,2004年11月12日孟某红要求同发公司说明让其离职理由,但协商无果,孟某红于2004年12月15日向山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于笔误,山城区仲裁委将申请仲裁书的收悉日期写为2004年12月28日。2007年2月8日山城区仲裁委已将该日期更正为2004年12月18日,这样孟某红申请仲裁不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依法再审。

经审理查明,本院曾于2005年11月1日对本案作出(2005)鹤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孟某红在本院原再审期间,提交了山城区仲裁委于2007年2月8日作出的山劳仲定字第(2007)第1号仲裁决定书,内容为:本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作如下决定:由于笔误,山劳仲不字(2004)第23号的申诉书收悉日期2004年12月28日应更正为2004年12月18日。现经审查,按更正后2004年12月18日为收悉日期,该案仍超仲裁申诉时效,落款:山城区仲裁委员会主任:杜晓琳,2007年2月8日。孟某红向省院申请再审时,提供了其原向山城区仲裁委提交的申请仲裁的申诉书复印件,山城区仲裁委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异,该申诉书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4年12月15日。

另查明:2007年3月28日山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孟某红一案的时效问题,向市劳动局信访办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二审判决后孟某红多次到山城区仲裁委诉说,由于仲裁委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孟某红实为2004年12月18日的申诉日期误为2004年12月28日,申请给予更正。经翻阅当时资料,2004年12月28日的申诉书落款日期确为2004年12月15日,后又改成了2004年12月28日并且改动后未按指纹。由于当时仲裁委人员变动,交接手续,极有可能出现失误,为了弥补工作失误,2007年2月8日,山城区仲裁委主任签发了仲裁决定书:由于笔误,山劳仲不字(2004)第23号的申诉书收悉日期2004年12月28日应更正为2004年12月18日。

本院认为孟某红在原再审中提交的山城区仲裁委于2007年2月8日作出的山劳仲定字第(2007)1号仲裁决定书,其内容系山城区仲裁委经核查后作出纠正原收悉仲裁申请书时间的决定,该证据的效力应优于其他证据效力,故该决定书的内容应予以采信。孟某红的委托代理人虽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是在2004年12月28日提起第一次仲裁申请,因该陈述与山城区仲裁委的决定内容不一致,故该代理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孟某红第一次提起仲裁申请时间的依据。山城区仲裁委决定书系于二审判决生效之后、孟某红申请再审时提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应界定为新的证据,故孟某红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未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05)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5)鹤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7)鹤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3日 04: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某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与被告吴某(被告一)、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傅某,被告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服务公司诉称,被告一严重违反被告二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被告二造成重大损害。为此,被告二将被告一退回原告处,原告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了与被告一的劳动合同。被告一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判令维持原告对被告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告吴某辩称,被告二将被告一退回原告处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被告二的总部希望重组上海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6-05
    296人看过
  • 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陈某、上海某某器材厂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1537号原告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器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被告上海某某器材厂(以下简称某厂)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薛某某、被告陈某(兼被告某厂法定代表人)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被告陈某系**A感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起人之一,同时也是实际出资人,其他发起人均是名义持股人。2008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A感光材料
    2023-06-13
    397人看过
  • 邹某1与孟某1及邹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吉民申5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某1,男,1995年9月1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1,女,1984年7月3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杰,吉林秦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邹某2,女,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再审申请人邹某1因与被申请人孟某1及一审被告邹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民终733号民事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
    2023-06-03
    135人看过
  • 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11745号原告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住所地宣化环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宣化通化物资经销中心职工,住同单位地址。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同单位地址。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同单位地址。原告某某物资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经销中心)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2023-06-08
    437人看过
  • 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诉黎某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黎某(以下简称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以黎某为被告、以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拨营业部(以下简称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晖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庭审后撤回对第三人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代理人李豪、被告黎某、第三人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代理人王兢、谢穗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招聘被告为原告的员工,从事长途货车驾驶,工作地点为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2008年1月,原告与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签订《长沙分拨中心营业部部分作业任务外包协议》,约定由中铁快运长沙营业部将其公路运输、装卸搬运、商务业务处理等部分工作任务委托原
    2023-04-23
    114人看过
  • 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系上诉人员工。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上诉人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盒广州某某日化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VC+VE双效美白面膜1盒,价格43元。在该产品封面标注的功效包括淡化色斑和防御UVA、UVB对底层肌肤伤害及色素形成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但其标注的功能使用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能描述,在一定程度上误
    2023-06-07
    344人看过
  • 许某诉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许某诉称,其于2004年8月9日进入被告工厂,担任高车A级技术工,月工资为2027元,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原告工作一直认真负责,但2006年6月4日却无故被解雇,并不给工资。为此,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下款项:1、6月份1日到14日工资1013.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3.38元;2、经济补偿金6081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040.5元;3、代通知金2027元;4、补办养老保险。被告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即起诉到法院,违背了法定程序:2、原告于2004年8月9日进入被告工厂,月工资1724元。双方于2005年12月31日签订了合同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06年6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将不再续签合同,同时给原告放假,但6月份的工资全额发放,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办理养老保险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
    2023-04-23
    71人看过
  • 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大新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大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于2009年6月19日进行了调解,书记员张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石林、万长生与被告熊大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凤喜、汪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专职客车司机,其在担任司机期间,不服从指挥和安排,在多次批评无效后,原告于2009年1月10日经厂部和工会研究后,决定将被告调动到车间工作。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被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元,补发2009年1、2月的工资1800元(其中被告实际上班10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
    2023-06-08
    145人看过
  • 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
    首先,吴某某自1999年3月调到某合资公司工作后,就与某合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事实从某合资公司于1998年11月20日报给某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花名册中可以得到确认,该花名册上明确约定了调入某合资公司员工(包括吴某某)现与某合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及有无约定事项,该花名册上有某合资公司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经办人及某合资公司的负责人的签名,也有某合资公司所盖的公章,这就足以证明吴某某与某合资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仲裁裁决书已经确认),因此吴某某与某合资公司自1999年3月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自吴某某调到某合资公司以后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已暂停履行(本案仲裁裁决书已经确认),上诉人在这种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
    2023-06-09
    137人看过
  • 上海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作品署名权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2935号原告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中路69号2幢117室。法定代表人王鹰,总经理。被告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原告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简称汉艺包装公司)诉被告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简称龙泉宾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艺包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华、胡世法,被告龙泉宾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少云、杨练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艺包装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专门从事产品包装设计、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等业务的企业。2006年1月至9月,我公司将所设计的美术作品《龙泉映月》、《龙泉映月二》、《御金秋二》、《故都金秋》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2006年9月
    2023-06-08
    393人看过
  •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诉阮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案外人卢某某、卢某程于2001年11月27日签订《续租营业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因组建南翔某某市场之需,由案外人卢某某、卢某程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区南翔镇某某街某某号、建筑面积为317.50平方米的房屋继续出租给原告,作小商品市场营业用房。续租期限为5年,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因原告租赁上述房屋的目的是组建管理南翔某某市场,故将承租的房屋分割成21个经营铺位和公共通道,并以组建成立的上海某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将21个铺位以签订《进场经营协议书》的形式再行出租给被告阮某某等人用于经营。该《进场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阮某某经营使用49号铺位,租期于2006年10月3
    2023-06-08
    274人看过
  •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与刘照臣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驻利津永莘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云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照臣,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利津县利二路73号。上诉人三阳纺织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阳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怀民,被上诉人刘照臣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庭给予10日期限进行协商和解,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4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被告的工作职
    2023-06-09
    75人看过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药某某,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绍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
    2023-06-05
    327人看过
  • 成都某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某塑胶印刷厂印制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0}印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0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纪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搬离原址,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4年1月起,被告多次委托原告印制巴蜀老汉桌历、公司信封、宣传杂志等印刷品,原告每次完成印制均送货至被告处。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5年4月20日与原告签约,约定分期付款,然而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同年7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化梅再次承诺于7月20日前付清所欠的41,95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人民币41,9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在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间
    2023-06-05
    145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8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某某公司女人再婚有什么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4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
    • 定西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怎么样?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5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