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机制之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34:42 303 人看过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这一点不仅在立法上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调查取证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客观性问题: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实务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本来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因此而出现了不应有的疑点,最终导致败诉。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损害赔偿金而自伤脸部,有的当事人私自添加合同内容,有的当事人故意剪切视听资料,还有的当事人和证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这样做不仅不能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反而因证据上的疑点使证据失去了客观性的基础,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的甚至构成了犯罪。

2、必要性问题: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只有当你负担举证责任的时候你才有必要去收集证据,如果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你大可不必费时费力地去收集证据。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人在家里唱卡拉OK,天线突然漏电把他电死了。他的家人看天线上写的是浙江某001公司生产的,就找到那个公司。结果公司就说你怎么知道这是我公司生产的呢?怎么就不会是别的公司冒充我公司的名义生产的呢?结果这一家人就用了两年多时间、花了很多钱才收集到证据,确定天线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告到法院以后法官却说,你不用举证,只要上面写的是他生产的,举证责任就是他的。这就是事实推定原理。现在看来这一家人白白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我们在收集证据之前一定要搞清楚我们有没有这个必要,有没有这个责任。

3、及时性问题: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有这么一个案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芯片,约定按销售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乙公司酬金。后来有些款项回到了甲公司,有些就没有,双方就回款数额引起了争议。乙公司事前缺乏法律意识,没能及时收集证据,结果就败诉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收集证据一定要快,晚了可能就来不及了。

4、防患性问题:这里的防患就是说要注意证据的保全,防止其他因素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比如交易时请见证人见证或者到公证处举行公证。即使远程交易碍于空间的限制,也可以通过传真公证来确定证据的效力。我们常见的合同登记、备案的做法,以及新兴的手术公证等,都是出于这个目的。重要的证据不能由一方单独保存,以免遗失或者一方单独毁坏证据。这些都是防患于未然,是值得借鉴的做法

5、文书证据的重要性: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易于固定,便于采信,证明效力比较高。一般认为,口头证据或其他证据不可更改文书证据。比如合同约定价款,不得通过鉴定改变。所以书证是民事诉讼运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我们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也应特别重视收集书证。

6、合法性:合法性就是说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用盗窃的方法取得借据,或者以私拆他人的信件为手段获取证据都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在美国被喻为毒树之果,不论这种果实看起来多么诱人,均被推定为有毒而加以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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