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11:46 319 人看过

一、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只能在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履行了搬迁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申请主体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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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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